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
外文标题:A Discussion on Improving the Right System of Rural Land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1
页码范围:45-5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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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集体所有;成员权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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