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以台湾地区争点效的要件为借鉴
外文标题:On the Predetermined Weight of Determined Fact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自合[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卷:23
期:5
页码范围:38-43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3-156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gazkxxxb201105007.aspx
DOI:10.3969/j.issn.1673-1565.2011.05.007
关键词:既判力;争点效;预决效力;新证据
摘要: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对后诉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了判决理由的预决效力,但尚待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效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预决效力的已确认事实应限于前诉的主要事实,受预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应与前案当事人一致。前诉判决的已决事实可因在后诉中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而直接导致相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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