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兼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温泽彬[1]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21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1
期刊名称: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卷:13
期:1
页码范围:162-16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068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nxzxyxb201101044.aspx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利益;隐私权;隐私权限制
摘要: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经历了从"隐含"到"公域"的隐私权转变,使得个人隐私权成为政府信息中必须探讨的话题,揭示了隐私权保护新的特性及限制原理.隐私权的限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遵循利益相关、分类处理、平等保护、比例原则等等.<条例>在处理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冲突问题上,行政裁量权过于强大,隐私权保护条款过于空泛,限制过于随意.隐私权保障条款失衡,因而立法应明确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并对公开信息隐私权限制是否遵循基本原理进行司法审查,最后还应通过立法列举不得公开的隐私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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