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损害赔偿法的改革(上篇)立法模式与不法行为的归责要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海尔姆特·库奇奥[1]
机构: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所;奥地利科学院;维也纳大学;格拉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比较私法研究所
年:2011
期刊名称:北航法律评论
期:00
页码范围:43-66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损害赔偿;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法;法典化;荷兰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事实构成;法益;纯粹经济损失;
摘要:一、法典化的新时代欧洲过去的数十年以来,损害赔偿法(在本文中即侵权责任法——译者注)在特别法,尤其是判例的基础上获得发展。但在最近的几年中,不断涌现了有关损害赔偿法的全面改革,其中有些根植于整个民法的法典化工作,而有些则在损害赔偿法自身的框架内展开。葡萄牙民法典[1]与荷兰民法典在欧洲开启了新民法典的序幕。经过较长时间停滞,法典化的努力在中欧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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