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及范围
外文标题:Legitimacy and scop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顾长河[1]
机构: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法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年:2011
期刊名称: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13
期:2
页码范围:112-11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624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bjzgcxyxb-shkx201102019.aspx
DOI:10.3969/j.issn.1671-6248.2011.02.019
基金: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正当性;社会本位
摘要:为论证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和构建其在法律上的范围,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现实推动力、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学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上范围。分析认为,法律应当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范;反对将股东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唯一目标,主张确立股东利润最大化和承担社会责任二元目的模式,绝不是放弃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生存和发展要同时兼顾,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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