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关系
外文标题:Criminal Code Causation of"Causing Death"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马凤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保定学院学报
卷:23
期:2
页码范围:38-4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249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dsfzkxxxb201002011.aspx
DOI:10.3969/j.issn.1674-2494.2010.02.011
关键词: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情节(特别)恶劣
摘要: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明确规定"致人死亡"并配置相应法定刑时,需要根据法定刑的高低判断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故意;当刑法分则罪刑条款未作明确规定时,可通过想象竞合犯理论予以解决,同时可将被害人自杀评价为相关条款的"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废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作者其他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范围之研究--以公司合同债权人为例.李培华;马凤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4-57.
传统中国法"例"说.马凤春.河北法学.2011,29(2),33-38.
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马凤春.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4(4),141-145.
论结合犯.马凤春.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25(6),67-75.
论唐律共同过失犯罪.马凤春.理论界.2011,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