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英美比较法视角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李江鸿[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会议名称: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会议论文集: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34-49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10-06-25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信托义务;过错;执业责任保险
摘要: 有权控制债务人财产及营业的管理人有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可能。因义务基础不同,英美判例法将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区分为基于信托义务和基于非信托义务两种,这种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类别化认识对我国破产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鉴于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立法应以一般过错为注意义务标准确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等特定范围主体的责任。视不同情况,有权追究管理人信托责任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及管理人。此外,为保障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立法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管理人民事责任预防机制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当前情况下对清算组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做适当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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