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外文标题:On "can be exempted from criminal punishmen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马凤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卷:54
期:4
页码范围:141-14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597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sdxb-rwshkxb200904031.aspx
DOI:10.3969/j.issn.1001-5973.2009.04.031
关键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
摘要: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于"可以免除处罚",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而附属于总则与分则的相关规定.鉴于刑法本身有关规定的有限,应当承认"免除处罚"与"减轻处罚"能够在某些情况下发生竞合.另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事先核准,其性质属于特别规定.
作者其他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范围之研究--以公司合同债权人为例.李培华;马凤春.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4-57.
传统中国法"例"说.马凤春.河北法学.2011,29(2),33-38.
论结合犯.马凤春.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25(6),67-75.
论唐律共同过失犯罪.马凤春.理论界.2011,111-112.
"刑事处罚"与相关概念辨析.马凤春.保定学院学报.2011,24(2),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