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
外文标题:Again Analysis About Spontaneous Agenc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文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1
期:3
页码范围:41-4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00301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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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定之债;本人意思;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目的
摘要: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直接形成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合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会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这种考量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陷和不足,最终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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