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性别与方法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韩立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
会议论文集: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898-909
会议地点:宁波
会议开始日期:2009-05-13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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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社会关系;公私分立原则
摘要: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有时主要依据调整对象,有时主要依据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的“综合性”导致调整对象模糊、调整方法缺乏。公、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特点和传统,中国继受了这一公私分立传统,采用公私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和调整方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国际经济法的“综合性”导致其失去了自己的“性别”,混同了公私规范和技术。如果不依赖其他法律部门的现有概念和调整手段,一味强调其独立或综合,国际经济法将彻底“边缘化”。公、私分立的理念、原则和技术,是促进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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