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及其限度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王宗玉[1]
机构:[1]中国人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
会议论文集: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177-185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9-06-16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者自利性;利他性;法律规制
摘要:笔者的研究方法基于以下两个命题:1.法律是经济生活在上层建筑当中的翻译。2。社会科学(自然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目的在于现有条件下构建和谐正义的社会关系。从经济和人自身本性出发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一章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变和两大有关企业的理论学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第二章则人自利和利他的本性出发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笔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在于投资者、经营者自利性与利他性间的平衡协调,这种平衡协调的幅度即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而此种限度取决于主体所处的具体历史文化条件。而第三章正是运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结论,结合我国所处的具体的历史文化条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运行作了一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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