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理事制度比较与借鉴
外文标题:A Comparis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Foundation Director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黄爱学[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27
期:3
页码范围:27-3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509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uizdxxb-shkxb200903006.aspx
DOI:10.3969/j.issn.1000-5099.2009.03.006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
关键词:基金会;理事;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民事责任
摘要: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因而也就没有社团大会即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重要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机关.基于基金会机构的特殊性和理事的重要地位以及基金会目的的公益性.基金会的治理机制也必然不同于社团法人.各国和地区立法上对于理事的选任、权利和义务、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我国立法上的相关制度有较大的不足.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它立法对理事制度的规定应进一步予以完善.
作者其他论文
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黄爱学.云南社会科学.2009,95-99.
论董事的概念.黄爱学.时代法学.2009,7(4),43-51.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立法评析--兼评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黄爱学.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7(4),49-54.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日本公司法典评析.黄爱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5-127.
"人肉搜索"的法律维度.黄爱学.信息网络安全.2008,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