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外文标题:Norm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mercial Espionag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田宏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卷:27
期:6
页码范围:142-14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11D0652009060012)
语言:中文
ISSN:1000-020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flt-zgzfdxxb200906012.aspx
基金:美国商会基金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
摘要: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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