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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文献详情
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外文标题:Refusing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on the Ground of Public Policy from the Case of Yongning Corpo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秀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4
页码范围:98-105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572009040008)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基金:本文系作者承担的教育部2008年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中间成果之一。
关键词:永宁公司案#公共政策#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公共政策的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从中显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限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内外立法对公共政策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凡是能够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归咎于公共政策以外的其他理由时,应当援引其他理由,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援引公共政策的条款。ICC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之所以被我国法院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拒绝执行,归根到底是该裁决无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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