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的有关规定在裁判证券纠纷中的适用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孙丽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
会议论文集: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195-199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9-12-05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民法;证券纠纷;民事责任;适用性分析;司法解释
摘要: 传统民法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以及担保方式和禁止流质的规定与证券市场的规则与惯例相冲突,应当以特别法或特别法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传统民法在裁判证券纠纷中的变通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状不适用于证券纠纷;传统民法中的无效行为理论和规定不适用于解决证券纠纷,应当维持证券交易现状,不能裁判合同或行为无效并据此返还;在证券市场中应当允许让与担保和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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