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必要性及具体模式探讨
外文标题:On the Necessity and Mode of setting up the Community,Correction administrative orga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但未丽[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卷:20
期:1
页码范围:43-49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9-841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cjggdzkxxxb200801008.aspx
DOI:10.3969/j.issn.1674-5612.2008.01.008
关键词: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模式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在我国设置的必要性及具体模式,建议在司法部和省(直辖市)级、地(地级市)级、县(县级市、区)级司法部门分别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进行各级社区矫正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和组织必要培训,主张除司法部外,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设为三级,即:1)在司法部设立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2)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则设立刑罚执行局,下设监狱管理分局和社区矫正管理分局;3)在地(地级市、自治州)和县(县级市、区)级则分别设立社区矫正处和社区矫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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