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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制度的若干前提性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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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制度的若干前提性判断
外文标题:Analysis on Some Basic Concepts of Credit Legal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姚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
期:2
页码范围:47-52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627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flc200802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2-6274.2008.02.008
人气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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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
关键词:信用;信用权;信用法律体系;失信惩罚
摘要: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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