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4条的几个问题探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喻海松[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0871
年:2008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5
页码范围:56-5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0805018.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08.05.018
关键词:血液制品;操作规定;国家主管部门;犯罪主体;献血法;体外诊断试剂;特定行为;不合格;犯罪客观方面;人民群众;
摘要: <刑法>第334条规定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该条文的确立,对于打击血液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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