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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证"性质的法学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文献详情
"准生证"性质的法学分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曾祥明[1]石佳[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湖北武汉430074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湖北武汉430074

年:2008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6
页码范围:94-9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0806044.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08.06.044
关键词:准生证 生育权 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准生证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为准生证属于行政立法上的地方性规章范畴的禁止性规范文件,构成对公民生育权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我国在准生证限制的方式上应该变"事前审批制"为"事后登记制",改为"一孩生育备案制",更能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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