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奶”生产者、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吴春岐[1]
机构: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8
期刊名称:法学
期:11
页码范围:21-24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4238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共同侵权;问题奶粉事件;赔偿义务人;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质量;缺陷产品;
摘要:<正>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产品生产者应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作为销售"问题奶"的超市等经营者对受害者应该承担何等责任,值得探讨。如果从法律规范适用的视角分析这一问题,答案简单且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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