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解释对和谐社会的影响--兼论《保险法》第31条的修改完善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贾林青[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7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会议论文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598-604
会议地点:广州
会议开始日期:2007-11-10
所属部门:法学院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语言:中文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款;立法完善
摘要:从合同法理论上讲,保险条款应是合同条款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从而,保险条款的解释本属于合同条款解释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保险制度所具有的社会保障作用,加之,保险合同普遍采取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条款的解释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立足于充分发挥保险条款的解释对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研究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
作者其他论文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研究.贾林青;钟欣.中国司法.2005,80-84.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以保险监管制度的制度创设为视角.贾林青;贾辰歌.社会科学辑刊.2014,71-75.
商法理念的建立及其方法论的探讨--以保险法,海商法的定位和运用为例.贾林青.社会科学辑刊.2011,64-69.
论法国公司法关于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的借鉴价值.贾林青.法学家.2007,109-113.
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贾林青.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