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外文标题:On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Not Revealing Important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剑波[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卷:7
期:2
页码范围:28-30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2-640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bgajgzyxyxb200702007.aspx
DOI:10.3969/j.issn.1672-6405.2007.02.007
关键词:公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重要信息
摘要: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者受到欺诈,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公司、企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的形势是,许多负有信患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不依法披露其应该披露的信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97年刑法中只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并未将其他不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因而对于绝大多数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无法施以刑罚.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及时获取完整、真实信患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六)》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修正,从主体、行为方式、披露的对象等方面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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