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谬误
外文标题:Fallacy of Posner's Theory about Economics of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宋光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法律学院,
年:2007
期刊名称:新疆社科论坛
期:6
页码范围:56-58,66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1-474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jsklt200706016.aspx
DOI:10.3969/j.issn.1671-4741.2007.06.016
关键词:自由;平等;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波斯纳定理
摘要:波斯纳认为,在自由、平等、正义、效益等法律价值中,效益即他所理解的"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化"是判断法律制度或行为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在波斯纳那里,"权利应赋予那些更珍视它们的人",一切权利已被利益同质化,这意味着那些基本自由与普通权利没有任何质的差别,只有利益的量上的多少之分.如果基本自由随时可能被剥夺,那将是对自由的颠覆.
作者其他论文
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吕世伦;宋光明.学习与探索.2007,99-106.
中国传统文化的哈耶克视角.宋光明;张天羽啸.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5(6),9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