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之法律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付立庆[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年:2007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9
页码范围:53-5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0709014.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07.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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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适用;绑架罪;没收财产;七条;追究刑事责任;限制解释;规定方式;特殊防卫;法定刑;从重处罚;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往,学界的讨论更多集中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绑架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时如何处理.①但是,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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