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审查起诉中的运用
外文标题:Legal Nature of Social Report on Minors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ase Examination Before Prosecu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郭欣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年:2007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11
页码范围:45-4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0711012.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07.11.012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性质;品格证据
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内容和适用对象方面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的适用目的有差异,适用程序也有很大区别.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品格证据,只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参考资料.检察机关应该在决定不起诉、暂缓起诉和教育未成年人等方面参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
作者其他论文
冤案是如何发现的.郭欣阳.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90-97.
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证据可采性研究.郭欣阳.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7-50.
刑事申诉筛选机制比较研究.郭欣阳.政法论丛.2007,63-68.
论陪审制度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影响.郭欣阳.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6),75-78.
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取证机制的创新.郭欣阳.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