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法》有关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文生[1]
机构:[1]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41,北京100872
[2]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41,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河南社会科学
卷:15
期:4
页码范围:74-7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7-905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shkx200704025.aspx
DOI:10.3969/j.issn.1007-905X.2007.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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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立法;完善
摘要:政府采购制度具有追求综合效益、宏观调控经济、防止政府腐败的职能.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存在主体规定不清晰、法律适用范围狭窄、采购合同定位不明确、采购行为缺少行政救济途径、采购行为缺少监管等缺失.为此,有必要在今后明确以下完善立法的思路:明确政府采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扩大《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明确政府采购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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