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mpact of feeding resources back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n the willingness of intellectual immigrants to pay for the inheritance of homesteads
LIU Ling,1,2, XU Run,1, GAO Xinghan1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2020-07-23修回日期:2020-09-16
基金资助: |
Received:2020-07-23Revised:2020-09-16
作者简介 About authors
刘玲,女,湖南湘潭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土地管理。E-mail: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Keywords:
PDF (1551KB)元数据多维度评价相关文章导出EndNote|Ris|Bibtex收藏本文
本文引用格式
刘玲, 许润, 高星汉. 资源“反哺”与制度安排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宅基地意愿的影响[J]. 资源科学, 2021, 43(7): 1348-1360 doi:10.18402/resci.2021.07.06
LIU Ling, XU Run, GAO Xinghan.
1 引言
的代际继承问题,特别是通过外出求学、工作并安家的方式从农村迁移至城市的知识移民,能否以及如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近年来各地因农村房屋继承而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民事案件多发[1],各地方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否继承、如何继承的判决因法律依据与法条解读的不同而结果迥异,分歧较大,引发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试点地区的积极探索和学界的热议。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以来,包括《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在内的多项中央政策一直在探索宅基地问题的解决路径,提出应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及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及地上房屋财产权,并适度放活宅基地与农民房屋使用权,提倡“自愿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在中央的引领下,各试点地区开始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义乌市、宜城市等地实行了有偿调剂、有偿选位、有偿分配等制度;海南省等地为解决不同身份主体的宅基地继承问题,尝试划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无期限与有偿有期限使用范围,并以户口为依据划分集体成员资格,规定“已进城落户的子女可以因继承房产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缴纳有偿使用费”(即有偿继承),进城落户子女无疑包含了城市知识移民。
学界则在追溯地方司法分歧的根源[2]、解读中央政策的立意[3,4]和评判试点地区改革举措的可借鉴性[5,6]等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其研究对象大多限定于“新市民”[7]、“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8]等。同时,不少****基于土地资源公平分配与高效利用的原则[1,8]、宅基地居住保障属性减弱与资产属性彰显的社会现实[9],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不应受身份变化的影响这一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并对试点地区有偿继承方案的积极意义表示出了明显的倾向性[1,7,8]。他们认为,宅基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不仅使制度改革陷入困境[10],而且必将激化人地矛盾,而试点地区如海南省的有偿有期限继承的做法则既可以协调宅基地的社会福利功能,又符合农村的实际需求和农民的感情,是合乎情理的[1,7]。
综上可见,学界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偿继承的应然判断既基于情又基于理,但却并未特别关注城市知识移民这一群体以及他们对有偿继承方案的接受度。事实上,知识移民群体有其特殊性,且数量庞大,近年来已受到不同研究领域的关注。有****提出了“知识移民”“知识新移民”等操作化定义,将他们与劳动力移民、财富移民进行区分[11]。本文将知识移民定义为通过进城求学、毕业后留城工作并安家的方式从农村迁移至城镇的群体。目前该群体以留在城市的农村大学生为主,也有早期通过大中专教育实现乡城迁移的农村学子。根据清华大学课题组调研报告《让每个学子都拥有公平的机会》《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等分类数据统计,按恢复高考以来历年高校毕业生的25.8%~63.3%计算,农村大学生数量粗略估计有上千万人。该群体是从农村流出的优质资源,其资源“反哺”行为机制稳固、时间持久且力度大[12],具体表现为回乡建房及与原籍亲属的人情往来等,这势必强化宅基地的情感载体作用,进而影响他们对宅基地的感知价值判断[13]。同时,城市知识移民基本已享有作为城镇居民的各项福利,而现有制度安排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样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因此,于情于理,他们是否愿意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付出代价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其研究结果将为宅基地有偿继承费用标准的制定以及试点方案的借鉴推广提供参考。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反哺”原是生物学概念,研究中借助其社会学概念代指子群体对于母体的感恩和回馈。知识移民出身农村但生活重心已转移到城市,其对原籍农村家庭所有的资源投入均可视作资源“反哺”。知识移民的资源“反哺”可能包含居住需求动机、炫耀性动机和预防性动机,是他们对资源禀赋和制度约束权衡后作出的选择,合乎理性[14,15]。乡城迁移是移民群体为了追求更高利益而作出的理性决策[16],知识移民无疑是“理性”群体。在中国乡土社会,地缘是血缘关系上的投影[17],知识移民进城安居后,若无直系亲属留守农村,农村旧宅就是联结知识移民和故土的唯一纽带,无论是居住需求、情感需求或是社交需求都寄托于这一具体的物。若有亲属生活在原籍农村,知识移民的资源“反哺”行为则是维系成员权利、身份认同以及留守家庭福利的需要[18]。在特定的资源禀赋与制度条件下,他们为了满足一定的居住需求、情感需求和社交需求而产生资源“反哺”行为,愿意有偿继承宅基地(具体指“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这种行为下的理性表现。知识移民在处置原籍农村宅基地时既要衡量资源禀赋上的成本收益以及宅基地制度上的约束,也会受到自身资源“反哺”行为的影响。本文主要将资源禀赋分为个体资源禀赋、家庭资源禀赋和自然资源禀赋。知识移民的个体资源禀赋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本上,包括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状况。家庭资源禀赋是资源“反哺”行为的重要经济基础,用家庭年收入水平和家庭是否拥有城市住房表示。同时,自然资源禀赋也会显著影响行为主体对宅基地的处置行为[19],优越的地理区位使得宅基地的价值越容易凸显,体现了资源投入产生收益的潜力,是知识移民对原籍宅基地的综合评判标准。选取原籍农村的区位、原籍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以及原籍宅基地是否闲置3个变量代表自然资源禀赋。总体而言,资源禀赋是知识移民进行资源“反哺”行动的必要条件和选择有偿继承宅基地的重要保障,对知识移民的理性选择起支撑作用,由此提出假说1。
假说1:资源禀赋会显著影响知识移民对原籍宅基地的有偿继承意愿,即资源禀赋优越者更愿意有偿继承宅基地。
从制度层面看,目前供给滞后的宅基地制度是影响和制约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主要因素[20]。现行制度安排下,多数知识移民定居城镇后一般不再被承认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宅基地上的住宅可以依法继承,但“房地一体”下宅基地产权的不完整导致住房的财产价值难以实现[21]。因此,迁居城镇者大多会选择继承或保留房屋从而变相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行为势必导致宅基地被闲置[22]。此外更有在宅基地继承、内部转让、跨村配置、移民安置、市场化利用、经营性使用等实践情形中投机取巧,造成大量“法外”宅基地利用样态[23],为宅基地改革增添了难度。由此,各地方政府出台了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等政策,这些政策势必会影响到宅基地有偿继承的机会成本。因此,本文同时考察了无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和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制度安排是否会对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造成影响。此外,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本身的细节条款也会对有偿继承意愿产生影响,文章选取有偿继承价格和有偿继承年限两个关注点纳入解释变量进行观察,有偿继承价格越低、继承年限越长,知识移民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可能越强。根据上述分析,提出假说2。
假说2:制度安排会显著影响知识移民对原籍宅基地的有偿继承意愿。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中的继承年限和价格越符合总体预期就越能增强有偿继承意愿。其他制度安排中,闲置宅基地的无偿退出政策会增强有偿继承意愿,闲置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政策则会降低有偿继承意愿。
知识移民对原籍农村家庭资源“反哺”的情况有:一是将资源直接投入到原籍农村家庭所有的宅基地上,此时宅基地本身包含了知识移民的经济投入、情感投入、居住需求甚至财产性需求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资源“反哺”将直接影响其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二是将资源投入到原籍农村家庭的社会关系网络中,间接影响到知识移民的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本文选取宅基地利用经历、原籍亲友人情往来、原籍亲友人情往来金额在个人总的人情往来中所占的比重(以下简称“人情往来金额占比”)和帮助原籍亲友的频率4个因素作为资源“反哺”行为相关变量。其中,宅基地利用经历代表知识移民对宅基地的直接货币投入,具体表现为比较常见的回乡建房现象;原籍亲友人情往来和人情往来金额占比则表示知识移民在原籍农村的社交网络上的投入;帮助原籍亲友的频率则代表知识移民投入的无形资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知识移民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特征。由此提出假说3。
假说3:资源“反哺”行为能够有效增强知识移民对原籍宅基地的有偿继承意愿。知识移民资源“反哺”行为对原籍农村投入的资源越多、频率越高,就越有可能愿意有偿继承。
已有研究发现,性别和年龄作为个体特征对宅基地流转、退出等决策有影响[24,25],工作地点与家乡的距离[26]、居住时长[27]会影响其宅基地持有观念,熟悉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产权人会更积极参与宅基地流转[28]。在现有户籍制度下,农村户籍是集体成员认定的重要条件,继而影响宅基地的一系列权利能否得以实现[29]。因此,本文将性别、年龄、户籍、目前工作地点、每年在原籍农村居住时间和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等因素作为群体特征相关变量。这些变量反映知识移民群体一般所共有的重要基本特性,将作为控制变量引入。
基于以上分析,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新窗口打开|下载原图ZIP|生成PPT图1知识移民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Figure 1A theoretical model of the impact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immigrants’ willingness to pay for the inheritance of homesteads
3 模型、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
3.1 模型
本文中设置的被解释变量“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为多分类变量(不愿意继承、只愿意无偿继承、依据价格决定、愿意有偿继承),各选项之间没有比较清晰的内在顺序,故采用多项无序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分析被解释变量各类别与参照类别的对比情况。模型公式为:式中:P表示知识移民有偿继承宅基地意愿的概率;
3.2 数据来源和样本分析
本文所用数据源于课题组2018年发起的网络问卷调查。为了确定研究对象属于知识移民范畴,调查不能随机发送给城市居民,参照Rérat[30]对年轻大学毕业生移民问题研究中所采用的滚雪球抽样的方法,先联系熟人中的目标人群,介绍研究主题并邀请填写问卷,再请求其介绍他们了解的目标人群参与研究,以此达到数据收集目的。调查主要将目标人群锁定在发达地区的广东、浙江、北京等3个省市,和欠发达地区的湖北、四川、海南等3个省份。问卷回收664份,其中有效问卷612份,问卷有效率92.17%。因为不是所有的目标群体成员有相同的概率被雪球采样方法选到,样本可能存在偏差。笔者通过教育统计数据对目标人口与样本进行比较,它们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差异①(① 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3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及“在高等教育方面,女生比例已远超男生”。笔者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数据对知识移民群体性别年龄分布进行大致推测:年龄上,以22岁本科毕业为标准,30岁及以下占比达59.61%(总人数为1978~2018年历届本专科高校毕业生);性别上,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中女性占比从50.27%(2009年)逐年上升至52.28%(2018年)。)。样本群体特征分析见表1。男性数量为278,低于女性样本数量334,分别占比45.4%和54.6%。分布年龄段主要为30岁及以下的年轻人群,占样本总体的60.5%,31~40岁、41~50岁、51~60岁和60岁以上样本数量分别占比20.6%、12.4%、5.1%和1.5%。样本中性别和年龄占比与预测的知识移民总体性别年龄分布基本吻合。将户籍所在地和现工作地点结合起来分析,发现样本中户籍还在原籍农村的达到57.0%,但现工作学习地点在原籍附近的仅占11.3%,并且以在原籍省份外的其他省份为主,比例达40.2%,以不在原籍市县为标准,样本人群现生活重心远离“故土”的比例达69.5%。每年在原籍农村居住时间中,以2个月为界进行观察,可以看到每年居住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有近8成,说明原籍宅基地对样本群体不产生强烈的居住保障作用。在对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认知上,认为自己有继承权利的比例达70.8%,符合“当然可以继承自己老家房子”的普遍社会心理。同样,样本人群中希望继承的比例为79.7%,可理解为近8成的人难以割舍与“故土”的联系,这将是推行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的良好社会基础。总体上看,样本群体年龄段较为年轻、生活重心基本不在原籍农村、对宅基地继承有一定的关注,与研究对象特征较为吻合。
Table 1
表1
表1样本特征
Table 1
特征 | 选项 | 数量/人 | 比例/% |
---|---|---|---|
性别 | 男性 | 278 | 45.4 |
女性 | 334 | 54.6 | |
年龄/岁 | 30及以下 | 370 | 60.5 |
31~40 | 126 | 20.6 | |
41~50 | 76 | 12.4 | |
51~60 | 31 | 5.1 | |
60以上 | 9 | 1.5 | |
户籍 | 原籍农村 | 349 | 57.0 |
城镇 | 224 | 36.6 | |
非原籍农村 | 39 | 6.4 | |
目前工作地点 | 原籍乡镇范围 | 69 | 11.3 |
原籍市县范围 | 118 | 19.3 | |
原籍同省范围 | 170 | 27.8 | |
原籍省外国内 | 246 | 40.2 | |
境外 | 9 | 1.5 | |
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 | 有权继承 | 433 | 70.8 |
无权继承 | 103 | 16.8 | |
不知道 | 76 | 12.4 | |
每年原籍农村居住时间/月 | >2 | 167 | 27.3 |
[1, 2] | 153 | 25.0 | |
[0.5, 1) | 113 | 18.5 | |
(0, 0.5) | 103 | 16.8 | |
0 | 76 | 12.4 | |
是否希望继承宅基地? | 是 | 488 | 79.7 |
否 | 124 | 20.3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样本的资源“反哺”行为分析见表2。宅基地利用经历主要调查受访者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不同选项代表其对原籍宅基地的资源投入程度。样本群体中,未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的比例为52.9%,这可能是受访者年龄段比较年轻、经济实力尚显不足的结果。另一方面,在参与了原籍宅基地建房的受访者中,全资建房的比例明显大于资助建房,既体现宅基地产权的排他性,也映射出“谁出钱,谁继承”的普遍社会心理。与原籍亲友人情往来的频率、人情资金占比和帮助原籍亲友频率则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受访者在资源“反哺”中的货币和社交投入。人情往来频率为经常往来的占比将近5成,但是人情往来金额却不大(人情往来金额选择基本可忽略的占42.7%),说明样本群体在社交上对原籍农村的“反哺”虽然较为频繁但投入并不是很多。帮助原籍亲友频率中选择偶尔的占比达51.6%,也能验证这一点,说明知识移民虽然出身在农村,但目前工作生活重心在城市。总的来说,样本群体对原籍农村的资源“反哺”行为情况既映射出知识移民群体大都还保持着一份对“故土”的感情和联系,也透露出这份感情和联系的脆弱性。
Table 2
表2
表2样本资源“反哺”行为情况
Table 2
特征 | 选项 | 数量/人 | 比例/% |
---|---|---|---|
宅基地利 用经历 | 全资建房且是宅基地产权人 | 126 | 20.6 |
全资建房但不是宅基地产权人 | 102 | 16.7 | |
资助建房(父母或兄弟姐妹) | 60 | 9.8 | |
未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 | 324 | 52.9 | |
原籍亲友 人情往来 | 经常 | 286 | 46.7 |
偶尔 | 111 | 18.2 | |
基本不往来 | 215 | 35.1 | |
人情往来 金额占比 | 一半以上 | 141 | 23.0 |
较少 | 210 | 34.3 | |
基本可忽略 | 261 | 42.7 | |
帮助原籍 亲友频率 | 经常 | 226 | 36.9 |
偶尔 | 316 | 51.6 | |
基本没有 | 70 | 11.5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3.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基于研究主题和分析框架,问卷设计严格遵从相关变量的设置和定义,但是问题表述上还是需要使用较为方便阅读和理解的语句,因个人阅读理解产生歧义导致错选的情况无法预估,但可能对模型运行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在数据整理中,将明显前后矛盾的答案依据个案对整个问卷的回答情况进行了处理。同时,基于问卷题目设计逻辑,在“您是否希望继承宅基地?”一题中回答“否”选项后将无法再对制度安排相关变量的题目进行回答,因此,为了避免缺失值过多对假说2和假说3的检验造成影响,本文选择在假说1的分析中使用612份样本,在假说2和假说3的分析中使用回答“是”选项的488份样本。本文所涉及变量的测量和统计性结果见表3。将变量宅基地利用经历的选项“全资建房且是宅基地产权人”“全资建房但不是宅基地产权人”“资助建房(父母或兄弟姐妹)”合并为“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并赋值0,“未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赋值1。
Table 3
表3
表3变量赋值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Table 3
变量名称 | 变量代码 | 测量及赋值 | 均值 | 标准差 | 均值 | 标准差 |
---|---|---|---|---|---|---|
被解释变量 | ||||||
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 | Y | 不愿意继承=0;愿意有偿继承=1;只愿意无偿继承=2;依据价格决定=3 | 1.50 | 1.04 | 1.88 | 0.80 |
解释变量 | ||||||
群体特征相关变量 | ||||||
性别 | A1 | 男性=0;女性=1 | 0.55 | 0.50 | 0.49 | 0.50 |
年龄 | A2 | 60岁及以上=1;51~60岁=2;41~50岁=3;31~40岁=4;30岁及以下=5 | 4.33 | 0.98 | 4.38 | 0.92 |
户籍 | A3 | 非原籍农村=1;城镇=2;原籍农村=3 | 2.51 | 0.62 | 2.52 | 0.59 |
目前工作地点 | A4 | 境外=1;原籍省外国内=2;原籍同省范围=3;原籍同市县范围=4;原籍乡镇范围=5 | 2.99 | 1.05 | 2.97 | 1.05 |
每年原籍农村居住时间 | A5 | 2个月以上=1;1至2个月(含1个月和2个月)=2;半个月至1个月之间(含半个月)=3;住但少于半个月=4;基本不住=5 | 2.62 | 1.37 | 2.58 | 1.37 |
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 | A6 | 有权继承=1;无权继承=2;不知道=3 | 1.42 | 0.70 | 1.27 | 0.62 |
资源禀赋相关变量 | ||||||
受教育程度 | B1 | 高中或中专=1;本科或大专=2;研究生及以上=3 | 1.98 | 0.53 | 1.98 | 0.52 |
单位性质 | B2 | 其他(个体经营等)=1;私营企业=2;国有企业=3;行政或事业单位=4 | 2.53 | 1.12 | 2.50 | 1.11 |
家庭是否有城镇住房 | B3 | 没有=0;有=1 | 0.37 | 0.48 | 0.40 | 0.49 |
家庭年收入水平 | B4 | 30万元及以上(含30万)=1;20万~30万元(含20万)=2;10万~20万元(含10万)=3;5万~10万元(含5万)=4;5万元以下=5 | 3.27 | 1.16 | 3.27 | 1.12 |
原籍农村区位 | B5 | 城乡结合部或发达地区=1;欠发达地区=2 | 1.60 | 0.49 | 1.60 | 0.49 |
原籍宅基地是否有房屋 | B6 | 没有=0;有=1 | 0.82 | 0.38 | 0.87 | 0.34 |
原籍宅基地是否闲置 | B7 | 闲置=0;没有闲置=1 | 0.64 | 0.48 | 0.69 | 0.46 |
制度安排相关变量 | ||||||
继承年限接受意愿 | C1 | 永久继承=1;同城市住房年限=2;其他=3 | 1.35 | 0.56 | ||
有偿继承价格接受度 | C2 | 太高=1;合适=2;较低=3 | 1.54 | 0.73 | ||
闲置宅基地无偿退出意愿 | C3 | 愿意=0;不愿意=1 | 0.84 | 0.37 | ||
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意愿 | C4 | 不愿意(价格因素)=1;不愿意(情感因素)=2;愿意=3 | 2.05 | 0.80 | ||
资源“反哺”行为相关变量 | ||||||
宅基地利用经历 | D1 | 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0;未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1 | 0.50 | 0.50 | ||
原籍亲友人情往来 | D2 | 经常=1;偶尔=2;基本不往来=3 | 1.89 | 0.90 | ||
人情往来金额占比 | D3 | 一半以上=1;较少=2;基本可忽略=3 | 2.17 | 0.81 | ||
帮助原籍亲友频率 | D4 | 经常=1;偶尔=2;基本没有=3 | 1.72 | 0.65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考虑到变量设置较多,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共线性问题,在运行模型之前对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进行检验。运用SPSS20.0统计软件对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解释变量的容忍度均大于0.2(表4),因此可以认为模型中将要使用的各个解释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②(② 容忍度小于 20%是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的标志。容忍度小于10%时,可以认为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Table 4
表4
表4基于VIF的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的检验结果
Table 4
变量代码 | VIF | 容忍度 | VIF | 容忍度 | 变量代码 | VIF | 容忍度 |
---|---|---|---|---|---|---|---|
A1 | 1.04 | 0.96 | 1.05 | 0.95 | C1 | 1.08 | 0.92 |
A2 | 1.36 | 0.73 | 1.59 | 0.63 | C2 | 1.07 | 0.94 |
A3 | 1.28 | 0.78 | 1.32 | 0.76 | C3 | 1.50 | 0.67 |
A4 | 1.26 | 0.79 | 1.32 | 0.76 | C4 | 1.43 | 0.70 |
A5 | 1.29 | 0.77 | 1.46 | 0.69 | D1 | 1.27 | 0.79 |
A6 | 1.12 | 0.90 | 1.13 | 0.88 | D2 | 2.70 | 0.37 |
B1 | 1.36 | 0.73 | 1.46 | 0.69 | D3 | 2.60 | 0.39 |
B2 | 1.22 | 0.82 | 1.23 | 0.82 | D4 | 1.22 | 0.82 |
B3 | 1.34 | 0.75 | 1.44 | 0.70 | |||
B4 | 1.11 | 0.90 | 1.34 | 0.75 | |||
B5 | 1.07 | 0.94 | 1.10 | 0.91 | |||
B6 | 1.82 | 0.55 | 1.70 | 0.59 | |||
B7 | 1.78 | 0.56 | 1.73 | 0.58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4 结果与分析
4.1 基准回归分析
进行Logistics模型基准回归分析资源禀赋、制度安排和资源“反哺”行为等关键解释变量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情况。表5模型1-3和模型4分别是分变量和全变量估计结果,模型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下面以全变量估计的模型4为例进行分析。结合变量赋值情况,受教育程度、单位性质、家庭年收入水平正向影响有偿继承意愿,原籍宅基地是否闲置负向影响有偿继承意愿,其他因素则并不显著,假说1仅得到部分验证。制度安排相关变量除继承年限接受意愿外均为显著,继承价格越符合一般心理预期(低于原籍同市县土地价格)有偿继承意愿越强;不接受无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知识移民同时也会拒绝有偿继承宅基地,因此无偿退出政策可能会引发其逆反心理。而愿意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者也会乐意接受有偿继承宅基地的政策,假说2基本得到验证。资源“反哺”行为相关变量中,对原籍农村家庭投入和联系越多越愿意有偿继承,假说3得到验证。Table 5
表5
表5基准回归分析结果
Table 5
变量代码 | 变量 | 模型1(N=612) | 模型2(N=488) | 模型3(N=488) | 模型4(N=488) |
---|---|---|---|---|---|
A1 | 性别 | -0.758*** | |||
A2 | 年龄 | 1.303*** | |||
A3 | 户籍 | -0.737*** | |||
A4 | 目前工作地点 | 1.296*** | |||
A5 | 每年原籍农村居住时间 | -0.887*** | |||
A6 | 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 | -0.680*** | |||
B1 | 受教育程度 | 1.078 | 1.264** | ||
B2 | 单位性质 | 1.065 | 1.171*** | ||
B3 | 家庭是否有城镇住房 | 1.302** | 1.116 | ||
B4 | 家庭年收入水平 | 1.150** | 1.122** | ||
B5 | 原籍农村区位 | -0.694** | -0.917 | ||
B6 | 原籍宅基地是否有房屋 | 1.599** | -0.874 | ||
B7 | 原籍宅基地是否闲置 | 1.016 | -0.801* | ||
C1 | 继承年限接受意愿 | -0.844 | -0.968 | ||
C2 | 有偿继承价格接受度 | 1.818*** | 1.842*** | ||
C3 | 闲置宅基地无偿退出意愿 | -0.491** | -0.561*** | ||
C4 | 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意愿 | 1.279* | 1.415*** | ||
D1 | 宅基地利用经历 | -0.955 | -0.776** | ||
D2 | 原籍亲友人情往来 | -0.941 | -0.956 | ||
D3 | 人情往来金额占比 | -0.949 | -0.870 | ||
D4 | 帮助原籍亲友频率 | -0.690*** | -0.749*** | ||
截距系数 | -1.520 | -0.522 | 0.459 | -0.414 | |
Nagelkerke R2 | 0.028 | 0.109 | 0.024 | 0.199 | |
似然比检验卡方值 | 12.119* | 40.866*** | 8.775* | 77.210***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4.2 多项无序Logistics模型分析
从基准回归分析中基本了解到资源禀赋、制度安排和资源“反哺”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除假说2和3得到验证外,假说1仅部分验证,且有些变量在基准回归中并不显著。因此,根据问卷设置希望更进一步了解解释变量不同类别对有偿继承意愿的具体影响以及知识移民不愿意有偿继承(问卷中分为“不愿意继承”“只愿意无偿继承”和“依据价格决定”3类)的原因。本文对3个假设的模型估计结果见表6。模型在假说1、假说2和假说3的似然比卡方值分别为284.341、163.062和189.891,概率P值为0.000,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资源禀赋、制度安排和资源“反哺”行为等相关变量的加入对模型均有意义。被解释变量的参考类别为愿意有偿继承。验证假说1时,样本量为612份,被解释变量有不愿意继承、只愿意无偿继承、依据价格决定和愿意有偿继承4个类别。验证假说2和假说3时样本量为488份,被解释变量有只愿意无偿继承、依据价格决定和愿意有偿继承3个类别。不同类别发生的概率之和等于1,因此当表中数值为负时,表示对不愿意继承、只愿意无偿继承和依据价格决定的影响为负,可近似看作有偿继承意愿增加。
Table 6
表6
表6模型运行结果
Table 6
变量 代码 | 参考类别 | 估计类别 | 假说1(N=612) | 假说2(N=488) | 假说3(N=488) | |||||||
---|---|---|---|---|---|---|---|---|---|---|---|---|
不愿意 继承 | 只愿无偿 继承 | 依据价格 决定 | 只愿无偿 继承 | 依据价格 决定 | 只愿无偿 继承 | 依据价格 决定 | ||||||
A1 | 年龄 | -0.672** | -0.697** | -0.733* | -0.685** | -0.754 | -0.645** | -0.710* | ||||
A2 | 女性 | 男性 | -0.267*** | -0.925 | -0.562** | -0.898 | -0.552*** | -0.875 | -0.536** | |||
A3 | 户籍在原籍 农村 | 非原籍农村 | -0.840 | -0.758 | 0.600 | 0.796 | -0.672 | -0.736 | -0.663 | |||
城镇 | -0.579 | -0.582* | 0.771 | -0.513** | -0.700 | -0.558* | -0.662 | |||||
A4 | 目前工作地点在原籍乡镇范围 | 境外 | 9.329 | 1.835 | 4.642 | 2.524 | 3.186 | 2.857 | 2.774 | |||
原籍省外国内 | 2.075 | 1.476 | 2.342* | 1.220 | 2.268 | 1.274 | 2.554* | |||||
原籍同省范围 | 2.533* | 1.747 | 2.517* | 1.691 | 2.399 | 1.762 | 2.486 | |||||
原籍同市县范围 | 1.934 | -0.602 | 1.335 | -0.498 | 1.375 | -0.541 | 1.622 | |||||
A5 | 基本不住原籍农村 | 2个月以上 | -0.494 | -0.402** | -0.463 | -0.312** | -0.492 | -0.355** | -0.892 | |||
1~2个月(含1个月、2个月) | 1.183 | -0.515 | 1.170 | -0.502 | 1.353 | -0.548 | 2.335 | |||||
0.5~1个月(含0.5个月) | 1.270 | -0.719 | -0.993 | -0.638 | 1.065 | -0.695 | 1.567 | |||||
住但少于0.5个月 | 1.434 | -0.615 | 1.160 | -0.555 | 1.263 | -0.575 | 1.288 | |||||
A6 | 不知道 | 有权继承 | -0.078*** | -0.848 | -0.274*** | -0.676 | -0.237*** | -0.755 | -0.264*** | |||
无权继承 | 1.270 | -0.522 | -0.429 | -0.760 | -0.409 | -0.782 | -0.471 | |||||
B1 | 研究生及以上 | 高中或中专 | 0.544 | -0.866 | 1.301 | 1.004 | 1.471 | 1.117 | 1.763 | |||
本科或大专 | -0.798 | -0.917 | 2.059 | 1.145 | 2.487** | 1.015 | 3.309** | |||||
B2 | 行政或事业单位 | 其他(个体经营等) | 1.611 | 1.967** | 1.300 | 2.275** | 1.482 | 2.216** | 1.354 | |||
私营企业 | 1.409 | 1.752* | 1.093 | 1.703 | 1.131 | 1.830* | 1.018 | |||||
国有企业 | 1.069 | 1.843 | 1.624 | 1.850 | 2.009* | 1.981 | 2.057* | |||||
B3 | 有城镇住房 | 没有 | 2.501** | -0.972 | 1.307 | -0.946 | 1.229 | -0.918 | 1.286 | |||
B4 | 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 | 30万元及以上 | 3.716** | 1.321 | 1.162 | 1.200 | 1.368 | 1.198 | 2.209 | |||
20万~30万元(含20万) | 1.795 | 1.182 | 1.166 | 1.030 | 1.147 | -0.991 | 1.846 | |||||
10万~20万元(含10万) | -0.987 | 1.883* | 1.264 | 1.492 | 1.265 | 1.553 | 1.786 | |||||
5万~10万(含5万) | 1.387 | 1.338 | -0.977 | 1.193 | 1.116 | 1.152 | 1.173 | |||||
B5 | 欠发达地区 | 城乡结合部或发达地区 | -0.587* | -0.841 | -0.869 | 1.042 | -0.919 | 1.067 | -0.911 | |||
B6 | 宅基地有房 | 没有 | 1.194 | 1.315 | -0.726 | 1.449 | -0.854 | 1.382 | -0.723 | |||
B7 | 没有闲置 | 闲置 | 1.601 | -0.556** | 1.230 | -0.639 | 1.382 | -0.623 | 1.319 | |||
C1 | 接受其他继承年限 | 永久继承 | 1.063 | -0.511 | 1.178 | -0.553 | ||||||
同城市住房年限 | -0.781 | -0.786 | -0.775 | -0.861 | ||||||||
C2 | 有偿继承价格 较低 | 太高 | 3.888*** | 2.041* | 3.866*** | 1.941* | ||||||
合适 | -0.647 | 1.271 | -0.608 | 1.226 | ||||||||
C3 | 不愿意退出 | 愿意无偿退出 | -0.612 | -0.392** | -0.628 | -0.432 * | ||||||
C4 | 愿意有偿退出 | 不愿意(价格因素) | 2.228** | 1.569 | 2.383** | 1.688 | ||||||
不愿意(情感因素) | 1.526 | 1.376 | 1.568 | 1.451 | ||||||||
D1 | 未参与 | 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 | -0.890 | -0.514** | ||||||||
D2 | 与原籍亲友基本不往来 | 经常 | -0.830 | 2.147 | ||||||||
偶尔 | -0.750 | 4.099** | ||||||||||
D3 | 人情往来基本可忽略 | 一半以上 | -0.747 | -0.506 | ||||||||
较少 | -0.966 | -0.510 | ||||||||||
D4 | 基本没有帮助原籍亲友 | 经常 | -0.487 | -0.766 | ||||||||
偶尔 | -0.562 | 1.276 | ||||||||||
截距系数 | 1.820 | 1.793 | 0.997 | 1.083 | 0.650 | 1.937 | -0.088 | |||||
Nagelkerke | 0.397 | 0.321 | 0.364 | |||||||||
似然比检验卡方值 | 284.341*** | 163.062*** | 189.891*** |
新窗口打开|下载CSV
4.2.1 资源禀赋因素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
个体资源禀赋对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影响为负。在对假说1的验证中,受教育程度对被解释变量无显著影响,单位性质则负向影响有偿继承意愿。受教育程度较高虽然是知识移民的群体性特征,但是仅考虑资源禀赋时,变量本身对有偿继承意愿并无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也表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其理性决策更难受到干扰。单位性质对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就职于私营企业和其他(个体经营等)单位的知识移民更希望无偿继承宅基地。他们相对于从事优越和稳定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的知识移民而言,会由于工作不稳定或不理想而一方面希望继承宅基地以备不时之需,另一方面却由于经济上不宽裕而希望能够无偿继承。
家庭资源禀赋对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影响呈倒“U”型。一是较差的家庭资源禀赋对有偿继承意愿影响为负。对生活在城市却尚无城镇住房的知识移民而言,更需要精打细算提高城市生活水平,拒绝有偿继承宅基地无疑是理智的[31],因此没有城镇住房的知识移民更倾向于拒绝有偿继承宅基地。二是当家庭年收入为10万~20万元(含10万)时,对只愿意无偿继承有较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家庭资源禀赋水平在此阶段时,对原籍宅基地有一定的需求,但较弱的资源禀赋还是会限制其有偿支付能力,转而选择只愿意无偿继承。三是家庭资源禀赋优越对有偿继承意愿影响为负。家庭年收入在30万元及以上时,会显著增加选择不继承宅基地的概率。可以理解为当家庭条件比较优渥时,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知识移民在新的环境中比较适应,而原籍宅基地对知识移民的价值就显得十分有限。
自然资源禀赋对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影响为正。当原籍农村区位处于城乡结合部或发达地区时,知识移民更愿意继承宅基地,表明区位因素对宅基地处置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原籍农村宅基地靠近城市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首先,知识移民可以更方便地往返原籍农村休假和居住;其次,在中国城市普遍向近郊扩张的背景下,近郊宅基地具有极大的土地升值空间。而对比闲置宅基地,没有闲置的宅基地则显然更具有有偿继承价值。知识移民群体的父辈通常因不习惯城市生活而更愿意居住在原籍农村,由此知识移民也愿意接受宅基地的有偿继承。
4.2.2 制度安排因素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
合理的有偿继承费用可以增强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两个较受关注的因素中,有偿继承使用权的年限对有偿继承意愿并无显著影响,而过高的有偿继承费用则对有偿继承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以原籍当地市县的土地价格为参照,认为价格过高者会增加选择只愿无偿继承和依据价格决定的可能性,即过高的价格会导致知识移民拒绝接受有偿继承。
无偿和有偿的宅基地退出政策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宅基地意愿影响不同。其中在实施无偿退出宅基地政策下,愿意无偿退出宅基地的知识移民会减少对有偿继承价格的关注。即在自愿无偿退出和有偿继承两个政策配套实施的情况下,部分知识移民会直接选择自愿无偿退出宅基地,或者更少因考虑有偿继承宅基地的价格而提高有偿继承的意愿。但是当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和有偿继承政策配套实施时,对比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知识移民,因为价格原因而不愿意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知识移民更倾向于选择只愿意无偿继承,从而拒绝有偿继承政策,这也表明价格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宅基地意愿具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制度安排会明显影响知识移民的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一方面,部分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受有偿继承费用合理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部分愿意无偿退出宅基地。此外,在加入制度安排相关变量后,资源禀赋相关变量中受教育程度显示出正向影响,具有本科或大专学历的知识移民更倾向于选择依据价格决定是否有偿继承宅基地,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知识移民也有相同表现,在其他(个体私营等)类别单位工作的知识移民则依然只愿意接受无偿继承宅基地。家庭资源禀赋和自然资源禀赋不再对被解释变量有显著影响,表明知识移民是否接受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受到资源禀赋和制度安排影响的同时,制度安排也对资源禀赋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4.2.3 资源“反哺”行为对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
资源“反哺”行为中,知识移民不同程度的“反哺”行为显著影响了其有偿继承意愿,主要表现为对有偿继承价格的敏感性。与未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者相比,参与建房者的有偿继承意愿受有偿继承价格影响的可能性更小;与同原籍亲友基本不往来的知识移民相比,偶尔与原籍亲友有往来的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受有偿继承价格影响的可能性更大。参与原籍宅基地建房具体表现为回乡建房,代表对宅基地有着直接的货币投入。在原籍宅基地上建房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居住时间较少时,投入的资源容易形成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效应会影响到这类知识移民的宅基地处置意愿,在“损失厌恶”心理的影响下增加有偿继承的意愿,而未参与宅基地建房的知识移民对继承费用则更加敏感。偶尔与原籍亲友有人情往来的知识移民不完全拒绝有偿继承政策,却会更多地依据继承成本来作决定。人情往来的金额占比和帮助原籍亲友频率对有偿继承意愿无显著影响。因此,资源“反哺”行为中直接的货币投入和适当的原籍社交需求可以增强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
控制变量中,年龄、男性、城镇户籍、每年原籍农村居住时间在2个月以上以及认为有权继承宅基地对有偿继承意愿具有正向影响,即年龄较大、男性、拥有城镇户籍、在原籍农村居住时间较长和认为有权继承宅基地的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更强。当目前工作地点离原籍农村宅基地(在原籍同省范围和原籍省外国内)较远时,目前工作地点对有偿继承意愿影响为负,表明距离增加会降低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在加入资源“反哺”行为相关变量后,群体特征相关变量中的年龄、性别、户籍、目前工作地点、每年在原籍农村的居住时间和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资源禀赋相关变量中的受教育程度、单位性质,制度安排相关变量中的有偿使用费用和无偿退出意愿依然对被解释变量有影响且影响方向不变,说明这些控制变量能够有效影响知识移民的有偿继承意愿。
5 结论和政策启示
5.1 结论
本文基于知识移民的群体性特征、资源禀赋、制度安排和资源“反哺”行为4个维度,构建了解释知识移民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的综合分析框架,对知识移民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资源禀赋中,个体资源禀赋越优越的知识移民对宅基地的需求越小,其有偿继承的意愿越低,即当知识移民能够凭借个人实力较好地融入了新的城市生活时,对其而言宅基地使用价值低,因此有偿继承的意愿不强。同时,较差的家庭资源禀赋使知识移民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城市生活中,从而降低其有偿继承意愿;而相对优越的自然资源禀赋则会显著增强知识移民有偿继承的意愿,原因在于该类宅基地具有较好的升值空间。
(2)根据中国的宅基地制度安排,农村宅基地本是“无偿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当有偿继承政策出现,有偿继承的价格就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结果表明合理的有偿继承费用会增加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同时,有偿继承意愿也会受到无偿退出或有偿退出政策的影响。当闲置宅基地退出政策为无偿时,部分知识移民会更少考虑价格而接受有偿继承;而当闲置宅基地退出政策为有偿时,知识移民会对价格更敏感,多方权衡之后再决定,或者既不接受有偿退出也不接受有偿继承,转而只愿意无偿继承。
(3)资源“反哺”行为中,知识移民直接的货币投入和适当的社交投入能增强其有偿继承意愿。知识移民进城后,若还有亲人在原籍农村居住,他们往往会出资翻新维护农村的房屋并和原籍亲友保持较好的社交人情往来,也会更容易接受有偿继承政策。若没有亲人在原籍农村居住,知识移民依然有资源“反哺”行为就意味着知识移民比较在意和原籍农村的联系,更容易接受有偿继承。因此,资源“反哺”行为能够增强知识移民的宅基地有偿继承意愿。
(4)不同个体特征的知识移民有偿继承意愿有差异,主要表现在年龄、性别、户籍所在地、目前工作地点、每年在原籍农村居住的时间和宅基地继承权利认知上。年龄越大愿意有偿继承的可能性越高,男性有偿继承的意愿高于女性。相较仍有农村户籍的知识移民,城镇户籍的知识移民更需要保留宅基地作为联系故土的情感寄托,也因此更愿意有偿继承宅基地。知识移民工作地点距离原籍农村较远时会降低其有偿继承意愿。常回原籍农村居住的知识移民更愿意有偿继承宅基地,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宅基地的知识移民更能接受有偿继承。
5.2 政策启示
基于此,本文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政府在制定闲置宅基地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认识闲置宅基地涉及的权益相关者的群体特征,推出能够涵盖不同主体的政策组合。比如,对家庭条件优越、几乎不与原籍来往且不愿意继承宅基地的移民群体,可以选择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政策;而希望继承宅基地的知识移民则可以选择有偿继承政策。在政策推出前要做好充足的宣传工作,使相关权益者提高对继承权利的认知。
(2)强化知识移民和原籍农村之间的联系,提高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的接受度。考虑给予适当的回乡建房优惠政策,强化知识移民和家乡的经济联系,谱写族谱族志、宣扬乡风乡情,用情感和文化吸引知识移民返乡参与乡村振兴。知识移民作为高知识、高能力、有财富、懂农村的群体,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强的心理需求,可通过宣传乡风乡情,满足其需求,促使他们把知识、资金、技术带回家乡,为农村发展作出贡献,进而提高他们对宅基地有偿继承政策的接受度。
(3)合理制定有偿继承价格,利用市场作用引导闲置宅基地的有偿继承或退出。政府应意识到收取有偿使用费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手段,应鼓励知识移民在村投资,或者以乡村为落脚点发展自身事业或产业,针对为家乡作出经济贡献者,可适当减免其有偿使用或继承费用,提高政策的灵活性与合理性。
参考文献 原文顺序
文献年度倒序
文中引用次数倒序
被引期刊影响因子
[J]. ,
[本文引用: 5]
[J].
[本文引用: 5]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3]
[J].
[本文引用: 3]
[J]. ,
[本文引用: 3]
[J].
[本文引用: 3]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D]. ,
[本文引用: 1]
[D].
[本文引用: 1]
[本文引用: 1]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
[J]. ,
DOI:10.1016/j.jrurstud.2014.04.009URL [本文引用: 1]
[J]. ,
[本文引用: 1]
[J].
[本文引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