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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涛研究团队在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发表对矿业棕地的重金属污染调查及其政策建议的SCI论文

本站小编 Free考研/2020-05-22

潘玉雪、李海涛(通讯作者)在SCI期刊《Environmental Management》发表了论文“Investigating Heavy Metal Pollution in Mining Brown?eld and Its Policy Implications: A Case Study of the Bayan Obo Rare Earth Mine, Inner Mongolia, China”。 
  我国迅速的城市化和与此有关的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使得对被污染土地(棕地)的再开发、再开垦和修复成为必需。为了建立合理的土地再利用计划,必须对已有棕地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建立清单。
  该论文调查了世界著名稀土矿之一--中国内蒙古某稀土矿,其采矿区和尾矿坝的土壤重金属(铬、镉、铅、铜和锌)的污染状况。结果表明,尾矿坝和采矿区的土壤铬、镉、铅、铜和锌均高于内蒙古土壤背景值但低于国家土壤质量二级标准(GB15618-1995)。富集因子分析表明,相对于对应的背景值,棕地土壤的5种重金属存在显著的高富集现象(具体数字从略)。潜在生态风险指数(RI)分析表明在采矿区的RI值适中而在尾矿坝较低,土壤受到镉的污染最为严重。根据土壤重金属的空间分布制图分析,污染的热点区域(hot-spots)主要位于与采矿相关的高污染性工厂。我们分析结果表明,在被调查区域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是严重的,可能已经对当地环境造成了生态风险并对当地居民产生了健康风险(已被后续研究证实)。
  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1.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宜尽快正式修订(不宜长期处于征求意见状态)。我们发现尽管在被调查区域尾矿坝和采矿区的土壤重金属含量显著高于其对应的背景值,而且富集因子分析和潜在生态风险指数均证实了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存在,但是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GB15618-1995)却可以被判定为未受污染的土壤,因为该标准规定的最大允许含量上限很高。
2.土壤重金属污染水平必须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中予以认真考虑。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例如杭州、广州和包头,在进行棕地的再开发利用中未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水平做充分调查和考虑修复。但鉴于土壤污染物暴露对居民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城市规划中棕地的再开发利用应当基于土壤的不同污染程度而进行,并应当考虑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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