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3〕2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京招考委〔20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按照安全、公平、科学的招生原则,并结合财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财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统筹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财科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研究生院院领导、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院领导、研究生院领导、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财科院硕士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的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确保组织有序、管理到位、执行准确。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二)财科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专家组,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专家构成,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专家组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
(三)为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平稳进行,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相关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财科院党委(纪委内审)办公室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及处理投诉。
(四)研究生复试为国家考试,考试过程中所涉及的事项均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其中复试试题及答案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二、复试相关规定
(一)复试比例及人数。
财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与本年度实际招生数的比例为:学术学位硕士120%,专业学位硕士150%,少骨计划考生参加复试的比例与本专业普通计划考生相同。复试分数线详见财科院研究生院网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关于公布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的通知》。考生初试成绩(单科及总分)须达到所报考专业复试分数线要求,并且符合我院招生章程公布的报考条件,复试考生名单见附件1。
(二)复试方式。
财科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复试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请考生提前安排好行程,熟悉复试流程。
(三)复试内容。
1.资格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2。
2.心理素质测评。具体要求见附件3。
3.笔试和面试。各专业笔试和面试科目请见“二、复试相关规定(四)复试安排”。
(四)复试安排。
(五)相关要求。
1.请进入复试的考生于2024年3月25日14:00前登录网址:https://cafs.chineseafs.org/HKCKSNewsmgr/yjsfs/yjsfsLogin.jsp,准确填报个人信息。若因未按要求填报影响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请于2024年3月25日14:00前通过考生本人银行账户将复试费100元汇至财科院对公账户(银行账号:11211201040066663,单位名称: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桥支行),务必备注“考生姓名+报考专业+2024年硕士复试费”。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参加复试,已缴纳的复试费一律不退。
3.未按时缴纳复试费、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取消复试及后续录取资格的权利。
4.面试科目在同一考场进行,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5.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期间还须加试专业与专业基础两门科目,均为笔试,满分100分,及格线为60分。
6.复试的笔试和面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与“专业能力和专业潜质”面试的及格线为60分。
7.“专业能力和专业潜质”面试区分学硕考生和专硕考生,各有侧重。学术学位重点考核考生对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以及其学术创新潜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实践素质、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8.外语面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测试,采取问答或对话的形式进行。
9.复试后,将按规定对拟录取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体检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学籍。
三、调剂
根据上线生源总体情况,本年度财科院所有专业均不接收任何调剂复试考生。未进入复试或复试未被录取并符合教育部规定调剂基本条件的考生可查阅“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中其他院校的调剂信息,按要求自行申请和办理调剂事宜。
四、录取
(一)录取总成绩计算方法。
1.学术型硕士和税务专硕录取总成绩计算公式
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0.7+复试面试总成绩×0.3
2.审计专硕和会计专硕录取总成绩计算公式
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复试“思想政治理论”笔试成绩×0.3)×0.7+复试面试总成绩×0.3
(二)录取原则。
1.将考生录取总成绩分专业进行排序,根据本年度招生计划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若某专业录取名额边缘有录取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则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初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录取复试“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较高的考生;若“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成绩仍然并列,则录取复试“专业能力和专业潜质”面试成绩较高的考生。由于本年度招生计划无法追加,如果“专业能力和专业潜质”面试成绩也出现并列的情况,则并列的考生均不录取。
2.复试科目中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笔试或“专业能力和专业潜质”面试成绩不及格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准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录取总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3.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须在复试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对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准予录取。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除面试过程中的考核外,还将采取信函、电话或外调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不作量化计入录取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6.网上报名至开学报到办理学籍期间均不得修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因上述事项影响录取、报到及毕业等,责任由考生承担。
7.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初试加分政策
财科院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对可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初试加分政策。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填报并于复试前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财科院研究生院网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关于公布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的通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政策。加分后可达到报考专业(研究方向)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进入财科院复试。享受加分考生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供的信息为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六、考风考纪
考生要认真阅读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及财科院发布的相关招考信息。须知晓: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入学后3个月内,财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复试开始前,考生须按照要求签订并提交《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附件4),确保提交材料真实、诚信复试。复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按要求参加复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财科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七、其他
(一)被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将本人人事档案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前调转至财科院,方可注册学籍。
(二)财科院以研招信息平台、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财科院未与任何机构、公司或个人合作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始终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欢迎广大考生及家长监督。请考生及家长切勿轻信他人协助录取及调剂的宣传或承诺,以免造成财产和精力损失。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财科院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公示及监督
财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成绩查询及拟录取查询等信息均在财科院研究生院网站( https://yjsb.chineseafs.org )公布。
招生咨询电话:010-88190380 88190531 88190582
招生办公邮箱:cky_yzb@163.com
财科院纪检专用监督电话:010-88191019
北京教育考试院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九、本办法若与教育部、北京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不符,以后者为准。
十、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财科院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所有。
附件:
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资格审查办法
3.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心理素质测评方案
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2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