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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法理学授课讲义(11)

中国政法大学 /2013-08-08


  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所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见《立法法》第42条。严格的立法解释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狭义的法律所作的解释。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所作的答复不属此列。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狭义);权利专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适应法律过程中。
  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最高法)、检察解释(最高检)和联合解释(审判检察共同解释)。
  下面是选择或改错中可能遇到的命题
  A、我国的审判解释权是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行使,地方各级法院无此权。且这种解释是指导性的,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权具有约束力,使办案的依据。表现形式为“批复”“复函”“答复”等。
  B、检察解释对下级检察院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对各级法院无。
  C、两高的解释发生冲突,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
  D、司法解释的方式是颁布专门的文件个案批复,解释是司法工作的原本内容。
  E、各级法院的解释是特定的效力,仅在本院有约束力。
  3、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对象仅为法律(狭义),不包括行政法规。
  4、学理解释:了解
  5、任意解释: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解释。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三)、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文义解释包括:1、字面解释:严格按照字面含义,不扩大不缩小。
  2、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
  例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如果对“子女”作限制解释的话,前一个应理解为未成年或丧失生活能力的子女;后者应理解为成年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如果对“子女”作扩大解释的话,则可解释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对法律的解释应该作扩大解释,即法律渊源中所包括的各种形式。
  例三、“机动车禁止入内”,这里对机动车是否包括小孩儿用的电动车,可视情形作扩大或限制解释。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1、注意本章节中教材所举例子。
  2、注意“司法解释的作用”
  3、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辩论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后者则不仅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二者又具有有机的联系。首先,它们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其次,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进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该在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法律思维是抽象的,他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特别是法律推理,由于其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的运用以及受到的现行法律的约束,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点。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并促进法律职业者更好的开展法律活动,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四章 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  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有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个就是法的实施,另一个就是通过法的实施达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二、法的实现的阶段
  法律规范的确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权利义务实现
  法律关系是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正是因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法律规范抽象行为模式所意图指向的主体、内容才能够确定。
  三、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注意两点:1、法的实现是正值,法的实施可能是正值,也可能呈现为负值;
  2、可能出简答
  第二节   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选择)
  第三节   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的实现大致有宏观上和微观上两种结果。从微观上讲就是通过法律关系和非通过法律关系两种方式而实现的守法状态;宏观上就是整体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对于法律秩序的特征的理解释本节的重点,也是本章的重点。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法的实现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社会关系状态。
  教材着重强调法律对法律秩序形成的作用。但可以通俗的解释其理论根源。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这一概念的定义是至今为止最为广泛接受的一个定义,他认为,法治包括两个要件,一就是已经制订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二是这些得到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即,治,且为良法之治。教材所论述的也就是其第二个条件,一种良法前提下的法律秩序的形成就是法治的实现。法律规范至于法律秩序形成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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