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有因构造 叶金强; 1: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表见代理制度存在功能性重叠。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区分开来,但不应当无因化。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结构简单、僵化,无法将恶意及有过失的相对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导致价值实现的偏离,也不能彻底排除内部关系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力,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粗糙地实现保护信赖之任务。表见代理制度则是直接围绕信赖保护问题本身来进行制度设计,其法律构造极具弹性,容有进行价值衡量的必要空间,故应废弃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采授权行为有因构造加表见代理的制度框架。
关键词(KeyWords): 授权行为;;无因性;;表见代理;;有因性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号为08BFX025
作者(Author): 叶金强;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Wolfram Müller-Freientels,Legal Relations in the Lawof Agency:Power of Agency and Commercial Certainty,13Am.J.Comp.L.193,193-196(1964).①Wolfram Müller-Freientels,Legal Relations in the Lawof Agency:Power of Agency and Commercial Certainty,13Am.J.Comp.L.193,197-200(1964).②代理权可以以默示的方式授予,默示授予代理权的情况下,更易走向一体论的解释。关于默示授予的问题,可参见[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2页。③有学者指出,由一个契约使对内关系与代理权发生是可能的。因此,在具体的场合,应当通过解释契约的内容,判定代理权授与的有无。参见[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页。①Claus-Wilhelm Canaris,Die Vertrauenshaftung im Deutschen Privatrecht,S35.①Wolfram Müller-Freientels,Legal Relations in the Lawof Agency:Power of Agency and Commercial Certainty,13Am.J.Comp.L.193,341(1964).②Pawlowski,Allgemeiner Teil des BGB,4.Aufl.,1993,670ff.转引自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③Wolfram Müller-Freientels,Legal Relations in the Lawof Agency:Power of Agency and Commercial Certainty,13Am.J.Comp.L.193,341-343(1964).①Reiner Schulze(Hrsg.),BGB Handkommentar,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Baden-Baden,3.Auflage2003,S.133.②Wolfram Müller-Freientels,Legal Relations in the Lawof Agency:Power of Agency and Commercial Certainty,13Am.J.Comp.L.193,346-349(1964).③就外部授权、内部授权之区分而言,外部授权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奇怪的东西,代理行为需要代理人去实施,却可以不向他言明,而去向第三人诉说。也许,外部授权只是一个虚像,一个拟制出来的东西。Flume指出,外部授权之承认,仅系为交易安全之确保,若第三人知对外授权之范围不正确时,无须赋予对外授权之正当性。参见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这里,所谓外部授权的真面目,已经隐约可见了。[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Hans Dlle:《法学上之发现》,王泽鉴译,载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6][日]我妻荣:《新订民法总则》,于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9][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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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有因构造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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