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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
张晓文;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以权利的维护、利益的保障、平等的实现以及公平的追求等法哲学表达方式传达了环境责任保险本身所包含的正义价值。今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保障机制的构建应该以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国家环境损害补偿救济为辅,并以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为程序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法哲学;;保障机制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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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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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4]李彩虹:“环境公平的实现———以环境法修改为契机”,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9期。[5]刘丹,唐绍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载《求索》2008年第4期。[6]徐正祥:“中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演变综述”,载《上海环境科学》2000年第3期。[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8]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杜2001版。[9]杨辉:“我国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探讨”,载《中国保险》2007年第2期。①总的来说,我们可以从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中看到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据报道,去年,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市的120多户村民因附近一家农药生产企业污染环境遭受损失,获得了保险公司1.1万元赔款。2008年1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了这一案例,据悉,这是中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案例中,该农药生产企业于2008年7月31日购买了“污染事故”赔偿险,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年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保险公司在接到企业报案后,实地查证了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相关人士解释说,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些事故企业即便破产也无法清偿,而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过去类似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有很多,但为索赔闹上法庭后,受害者很多都是以败诉告终。现在当事企业投保了相关责任险,受害者就有了起码的保障。由此,引入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后,极大改善了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被告方很有可能“赔不起”而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的状况。如果肇事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那么一旦险情发生,不仅受害者可以及时得到赔偿,企业也可避免高额赔偿带来的风险,有关政府部门也可减少财政负担,可谓一举三得。相关详情可以参见余果:《首例环境责任险赔付“一举三得”》,(2008-12-06)[2009-02-12],http://insurance.hexun.com/2008-12-06/112063580.html。①See Insurers can be Environmentalists,Nat'l Underwriter:Prop.&Casualty Risk&Benefits Mgmt.,Nov.8,1993,at 26.②See Lee Fletcher,Policies Can Help Companies Clean Up Balance Sheets,Bus.Ins.,Feb.5,2001,at 12,12.①See generally Chris Clarke,Update Comparative Legal Study(2001),at32,available at http://europa.eu.int/comm/environment/lia-bility/legalstudyfull.pdf.②See Council Regulation 259/93 of1 Feb.1993 on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Shipments of Waste within,into and out of the EuropeanCommunity,art.27(1),1993 O.J.(L30)1.③国家行政救济以建立公共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主要在污染者无法确定或污染企业破产的情形下保护受害者,以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See Hubert Bocken,Complementary Compensation Mechanisms:A General Environmental Fund?,in Insuranc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425(H.Bocken&D.Ryckbost eds,1991).④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我们不应该主观地认为它能使受害者得到完全补偿和使破坏的环境得到完全修复而“不危害公众的钱包(without endangering the public purse)”。See Chris Clarke,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White Paper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3 Int'l J.Ins.L.188,201(2000).⑤See Benjamin J.Richardson,ARTICLE:Mandating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12 Duke nvtl.L.&Pol'y F.293,328(Spring,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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