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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写者到作者——对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功能主义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写者到作者——对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功能主义解释
From Writer to Author——A Func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Copyright System 李雨峰; 1: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要(Abstract):

著作权制度是诸多支持文学作品创作的机制之一。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得益于18世纪的政治语境,也从宗教改革的运动中获得支持。著作权制度之于写作的人而言,促进了作者的自主。经由确认灵感、原创性、天才等概念与书写者的联系,作者们得以与抄写员分开。同样是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获得了合法性的认知。这个发掘独创性、原创性等概念的过程是知识传播的结果,后者促进了读书市场的扩大。最终,作者可以依靠笔与纸而生活。

关键词(KeyWords): 创作自主;;著作权;;原创性;;灵感;;读者市场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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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参见Lyman Ray Patterson,Copyrigh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1968;John Feather,John Feather,Publishing,Pi-racy and Politics,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1994;David Saunders,Authorship and Copyright,Routledge Chapman&Hall Inc.,1992.[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部分讨论的对象主要针对消遣类作品,而不包括学术性作品。其原因在于:第一,那些学术性作品的创作者由于市场有限,很难向读者收费。相反,在今天,很多学术性作品的出版还必须向出版者缴纳“版面费”或者“出版费”。《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不调整这类关系。因此,著作权制度对这类作品的创作基本不起作用。第二,学术性作品的创作者尽管不能通过著作权获得经济利益,但可以获得名声、荣誉、单位奖励等收益。因此,尽管这些作品事实上无法获得著作权,但仍然能够维持自己的生产与再生产。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章。当然,这种划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第一,在消遣性作品与学术性作品之间存在着一种模糊地带,有些消遣性作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至少对文学评论而言就是如此;同时,有些学术性作品也具有一定的消遣性,如一些“随笔”等。第二,将某种作品界定为学术性作品还是消遣性作品,其评价标准因人而异。尽管如此,笔者倾向于把那些能够通过版税收回成本的多数作品定义为消遣性作品,把那些无法通过版税收回成本的作品定义为学术性作品。[1]Peter Gay,The Enlightenment,1961,63.[2]“时-空融合”(time-space convergence)概念是吉登斯分析运输创新对民族-国家形成之作用的一个概念。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14页。[3]Charles E.Lindblom,Politics and Markets,New York,Basic Books,1977,132-133.[4]Oliver Goldsmith,The Citizen of the World,Dent&Sons,Ltd.,1934,76.[1]John More,Strictures Critical and Sentimental on Thomson's Season,London,1777,167-168.[2]See:Mark Rose,Authors and Owner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114-115.[1]Martha Woodmansee,The Genius and the Copyright,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Vol.17,1992.[2]E.Goldschmidt,Medieval Texts and Their First Appearance in Print,Biblo&Tannen Booksellers&Publishers,1943,112,13-14.[3]James Boyle,Shamans,Software,and Splee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53.[1]James Boyle,Shamans,Software,and Splee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53.在福柯来,作者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批评家一系列批评操作的结果。他主张把作者作为一个“功能体”而不是文本的主宰来分析。参见[法]米歇尔.福柯:“什么是作者”,载赵毅衡编:《符号学文学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2]周林先生认为,“authorship”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下,应当具有不同的意思,它至少有创作投入、创作环境、创作链、创作等意思。这是理解著作权至为关键的一个词。美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专家Paul Goldshein曾说,Copyright,in a word,is about authorship.[3]Laura N.Gasaway,ed,Growing Pains:Adapting Copyright for Libraries,Education,and Society,Fred B.Rothman&Co.,1997.[4]Martha Woodmansee,The Genius and the Copyright,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Vol.17,1992.[5]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参见Simon Johnson,The Rise of Europe:Atlantic Trade,Institute Change and Economic Growth,http://econ-www.mit.edu/faculty/download-pdf.php?id=1181(2005-01-18日访问)[1]John Feather,Publishing,Piracy and Politics,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1994,3.[2]Ronan Deazley,The Myth of Copyright at Common Law(2003),C.L.J.62(1),106-133.[3]洛克对菲尓麦的君权神授论是其《政府论》的主要批判对象,而对霍布斯的批判却是隐形的。参见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318页。[4]这一洞见是由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提出来的,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著:《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1]Roland Barthes,The Death of the Author,S.Heath(Ed.),Image,Music,Text,Fontana-Collins,1977.147.[1][法]卡特琳娜.萨雷丝.古罗马人的阅读[M].张平,韩梅,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美]艾尔曼.从理学到朴学[M].赵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4][美]威尔.杜兰.路易十四时代[M].幼狮文化公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5]李雨峰.理性的宰制[J].政法论坛.2005,(5).[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J].武欣,凌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郭方,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8]陈明远.文化人的经济生活[M].北京:文汇出版社,2005.[9]张致祥.西方引语宝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英]扬格.试论独创性作品[M].袁可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11][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M].刘建基,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3]特雷西.诠释学.宗教.希望[M].冯川,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1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5][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16][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胡宗泽,赵力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17][德]马格努斯.瑞安.自由、法律和中世纪的国家[A].[英]昆廷.斯金纳.国家与公民[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8][德]阿穆特.霍弗特.中世纪晚期的国家、城市和公民[A].昆廷.斯金纳.国家与公民[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9][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20][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1]汪民安.谁是罗兰.巴特[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22][法]米歇尔.福柯.词与物[M].莫伟民,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23][法]米歇尔.福柯.什么是作者[A].赵毅衡,编.符号学文学论文集[C].北京: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24][日]高桥哲哉.德里达———解构[M].王欣,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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