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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证据契约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论民事证据契约
On Civil Evidence Contract 汤维建; 1: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100872 摘要(Abstract):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在证据采纳和采信方面达成的约束法官心证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合意。证据契约的种类较多,大致分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契约、证据能力方面的契约和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契约。学界基于自由心证主义对证据契约的效力多持严格限制态度。证据契约不仅有辩论主义和处分权方面的正当性,还有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价值利益。决定证据契约的效力,应当委诸于法官根据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断,尽量认可其效力,以彰显当事人主体性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证据契约;;诉讼契约;;自由心证;;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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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汤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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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甲乙,杨建华,郑建才.民事诉讼法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4.[2]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3]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4]宋英辉,许身健.刑事诉讼中法官评判证据的自由裁量及其制约[A].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5]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M].台北:三民书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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