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结合我校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中央财经大学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具体说明如下: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经济管理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招生生源范围、名额和招生学科专业
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我校招生名额为80名,从内蒙古、新疆各招收8名,从贵州招收7名,从云南招收6名,从四川、湖北、湖南、广西各招收5名,从西藏招收4名,从吉林、重庆、新疆兵团各招收3名,从河北、辽宁、黑龙江、甘肃、青海、宁夏各招收2名,从陕西招收1名,其它地区招收5名。
(一)我校共招收40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中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限招4名,其他学院的各学术型专业除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的所有专业外,均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二)我校共招收40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专业如下: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审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和会计。
我校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全部为全日制学习方式,如经基础培训后到培养单位报到时,原报考专业学制或专业名称与录取当年不一致,以到培养单位报到时新调整的学制和专业名称为准。
考生网上报名填报专业时请以本简章公布为准,否则不予准考,责任自负。
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两篇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要求同(3)。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否则不能按大学本科毕业生资格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部)同意。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五)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六)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生源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七)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八)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五、报名办法
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10月10日—10月31日,每天9:00—22:00,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si.cn。考生需认真阅读本招生简章网报公告,并填报真实无误的考生信息进行报名。网报结束后应按所选报考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和照相。关于网报有关详细要求详见《中央财经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说明》第五项报名。
网报前应下载《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并到生源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或民教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原件于复试资格审查时交我校研招办。未经上述单位审批确认的考生不具有报考资格。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六、考试
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考生须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时间为2013年1月5日—6日。招生学院、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招生人数及相关说明详见《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除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外,其他自命题考试科目和参考用书以我校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其中以下考试科目特别说明如下:
1.法学院各专业初试业务课一“法学综合知识一”(科目代码:612),考试内容包含法理学(30分)、宪法学(20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30分)、刑法学(40分)和刑事诉讼法学(30分)。
2.法学院各专业初试业务课二“法学综合知识二”(科目代码:812),考试内容包含民法学(限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总则部分)(60分)、商法学(限公司法、证券法部分)(30分)、经济法学(限经济法基础理论、财税法、竞争法部分)(30分)、民事诉讼法学(30分)。
(二)复试
1.教育部采取“单独划线”的特殊措施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我校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考试情况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2.采取差额复试,复试办法于2013年4月公布,复试工作由我校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组织实施。
3.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等(以公布复试办法为准)。
4.复试约于2013年4月中上旬进行。
七、资格审查
我校于复试时再次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需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格审查材料,同时提交《报考201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由研招办备存,一律不予退还。
八、录取
(一)依据考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二)在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基础上,录取人员中汉族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10%,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
(三)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四)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五)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户口不得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培养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组织关系转至招生单位。
九、其他
(一)2013年我校新增统计学一级学科下三个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其中★数理统计(0714Z2)专业授予理学硕士学位,★经济统计(0714Z1)和★金融统计与风险管理(0714Z3)专业授予经济学硕士学位。
(二)2013级录取的跨学科门类报考所有硕士研究生需在入学前补修录取专业指定的两门专业课程(各3学分),并在入学后的一年内通过考试。两门专业课程作为补修课程不计入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学分。补修课程教学通过我校网络教育平台实施,相关收费标准按学校当年规定执行(2012年为160元/学分),具体要求随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发放。
(三)所有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我校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四)毕业后学校按照“登记表”和所签署协议将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五)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如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十、我校研招办不提供参考书籍,请考生自行购买。
十一、欢迎访问研究生院主页(http://gs.cufe.edu.cn和我校主页(http://www.cufe.edu.cn)。有关研究生招生报考、成绩发布、复试方案、政审录取等信息随时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中发布,不予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2288344;传真:010-6228889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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