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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本站小编 辅仁网/2017-06-04

 

 

 

北农校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及

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4年4月28日

 

 

北京农学院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和落实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制度,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从2014级研究生起,规定学制内(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两年,学术型研究生三年)全日制在籍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学  费

第三条 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所有就读北京农学院的研究生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北京农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为: 5000元/年·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范围覆盖所有规定学制内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按10个月平均发放(700元/月·生)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六条 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人数按国家下达数量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北京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研工字[2012]第7号)执行。

第五章 学校助学金

第九条 从2014级研究生起,面向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元,按10个月平均发放(300元/月·生)到研究生的学补存折(卡)。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停发助学金:

1. 未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

2.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发);

3.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研究生(自出国、出境之日起停发);

5.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自处理之日起停发)。

第六章 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参评范围面向2014年开始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15%。

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70%。

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人数比例为15%。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国家拨款、学校财力等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和奖励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学校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优秀奖学金包括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创新奖、优秀研究生新生奖、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等。

第十四条 学校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校“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用人需求,设立一定数量的助教与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为所招收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支付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最低标准为每生每月300元。具体按学校有关助研津贴的管理政策执行。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调整导师支付助研津贴的最低资助标准。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最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

1. 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

2. 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

3. 旷课旷研。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落实国家关于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二十条 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入学。采取综合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力度。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个人出资以教育基金方式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将按照出资人意愿和规定的条件评选,可与上述各项奖助学金重叠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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