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石化院发〔2013〕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硕士研究生学习及科研积极性,促进形成激发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及《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采取学校基本事业经费为主,导师科研经费和企业捐资助学资金为辅的方式。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设立并管理,挂靠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有关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进行监督、审核。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资助范围为学籍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由国家助学金、新生生源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捐资助学特设奖学金等组成。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发放时间为每月上旬,每年发放10次。
(二)新生生源奖学金
为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鼓励更多的生源报考我校,对入学成绩综合排名在前10%以内的统考研究生,以及根据年度招生情况确定发放新生生源奖学金标准和名额。
(三)学业奖学金
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企业实践、在集体活动中的贡献,以及其它突出表现等因素,确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
(四)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时间及相关办法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主。
(五)专项奖学金
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研究生培养的进程,设立专项奖学金,包括:国际研修奖学金、企业实践奖学金和创新活动优秀奖学金。
1.国际研修奖学金
国际研修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到国内外优秀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进行短期交流学习、合作培养等工作。
2.企业实践奖学金
为了实现专业硕士人才培养目标,保证培养质量,加强人才培养与产业、行业、企业的紧密结合,设立企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企业实践过程中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3.创新活动优秀奖学金
设立创新活动优秀奖学金是为了鼓励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活动,积极申请和完成《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中所列相关项目。通过该奖学金评定,对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参与研究生给予适度奖励。
(六)捐资助学特设奖学金
主要包括校企合作培养奖学金,发放要求及时间安排等工作依据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学校欢迎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各种特设奖学金。该奖学金,按照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各种奖学金,原则上需填写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提请导师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校规校纪。
(二)态度端正、思想上进,热心为同学服务。
(三)学习勤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课程成绩达到优良以上。
(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以及学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在参加社会实践、代表研究生参加活动方面成绩显著者。
(五)积极参与导师课题研究,导师对学生评价优秀。
(六)所在宿舍安全卫生合格。
第八条 评定(审)程序
(一)研究生处根据国家、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办法、细则或工作安排,并在相关网站发文通知。
(二)各培养依托单位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并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三)研究生提出奖学金申请,经导师推荐后,向所在培养依托单位提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培养依托单位评审小组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各培养依托单位拟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奖学金评定细则上报研究生处。
(六)研究生处审核后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按批准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定原则
(一)各培养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对研究生进行考核,评定研究生奖学金,公示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研究生各种奖学金的评定(或评聘)工作。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当年奖学金评定:
1.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
2.学术行为不端者;
3.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4.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5.超出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
(一)受国家资助,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奖学金。
(二)如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奖学金:
1.未按规定注册者;
2.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次月停止发放;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出境者。
(三)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从查实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取消其下一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2.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者;
4.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者。
(四)硕士研究生因病休学者,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奖学金,恢复学籍后的下一个月起继续享受奖学金。
(五)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各单位不得平均发放。
第四章 公示与申诉
第十一条 各培养依托单位须将奖学金评审小组、综合评定办法(或细则)、奖学金评定结果在其培养依托单位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结果审核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评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研究生个人对本单位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该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申报各类奖学金项目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学术诚信,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公示期间或获奖后发现学术失范行为,将撤销所获奖项,依据相关管理条例和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并依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予以暂缓授予学位、不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为便于存档和管理,各种奖学金的申请表都必须按申请表上所列要求填写;申请者须严格遵守时间,及时向所在学院上交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