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设立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研究生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各类香港、澳门、台湾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本办法不适用自费兼读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内容、额度及期限
第三条奖学金的类别
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两种。
第四条奖学金的内容
1.全额奖学金: 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贴。
2.部分奖学金:享受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全额奖学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分段提供。港澳台学生在研究生院学习期间,由研究生院予以支持;港澳台学生回培养单位后由培养单位予以支持。
第六条全额奖学金中的生活费补贴由研究生院专项经费予以提供。按人民币计算的生活费补贴额度和期限为: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每月1000-2000元,1-3学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每月1200-2500元,1-4学年。
普通进修生每月1000元,最长2学年。
高级进修生每月1200元,最长2学年。
第三章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奖学金的申请
(一)申请人可直接向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索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1),也可从研究生院英文网页(网址:www.gscas.ac.cn,English Version)下载该表并提出申请。
(二)培养单位在申请人提交的《澳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港澳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委会对培养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评委会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
第四章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
第九条年度评审是指对享受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学习的港澳台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所有奖学金生均应参加奖学金的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对未通过年度评审的奖学金生,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年度评审的对象为所有获准在研究生院及培养单位进行学习和研究一年以上的奖学金生,以及所有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
第十二条对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要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审,其休学期限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十三条年度评审的内容:学习成绩(包括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以及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或从研究生院英文网页下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年度评审表》,附件2.2)。
(二)培养单位对奖学金生提交的《港澳台学生年度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通过审查的奖学金生名单及《港澳台学生年度评审表》报送评委会评审。
(三)评委会对培养单位推荐的奖学金生进行评审,决定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者名单。
(四)评委会将评审结果通知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通知奖学金年度评审者本人。
第十五条奖学金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年度评审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因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因各种原因给予留院(所)察看处分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向研究生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第十八条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恢复。
第五章港澳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委会的组建及成员:
评委会由研究生院负责组建,成员为: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工作的主管副院长,及有关专家、导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评委会的职责:
(一)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每年定期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年度评审。
(三)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对奖学金办法进行统一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承担。
第六章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院通过培养单位向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奖学金中的生活费补贴自批准发放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月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第二十四条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原居住地者,奖学金自下个月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各培养单位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培养单位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十天者,停发当月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原居住地休养,旅费自理。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