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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药学学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补充说明

浙江大学 /2014-02-17

根据浙大发研〔2008〕156号 《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10月修订)》的通知要求,现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药学学科学位的条件补充说明如下。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申请人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二.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我院提出研究生课程进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资格审查表)。经学院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三.研修班课程学习要求
申请人课程学习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时缴纳学费(人民币10000元),完成并通过我校药学专业研究生全日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考试)。
四.进入研究生论文研修阶段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后,应尽早向我院研究生教育科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学校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审核一次),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我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备案。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2)研修班结业证书(正、反面复印件);(3)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打印件或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人民币9000元),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五.答辩和学位申请
申请人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应在从课程进修开始的5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药学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药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①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录用)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或IM收录)以上刊物论文一篇;
      ②以前二位作者发表(含录用)SCI论文一篇;
      ③以前三位作者发表(含录用)影响因子大于3的SCI论文一篇;
      ④以前五位作者发表(含录用)影响因子大于5的SCI论文一篇;
      ⑤以合作者发表(含录用)影响因子大于10的SCI论文一篇(不计排名)
      ⑥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道德修养。
(三)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四)申请人近五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领域做出突出成绩。
具体来说,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及以上(被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同时须满足a、b两条件:a.被SCI、EI收录至少2篇且至少有1篇是第一作者。b.第一作者至少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2.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4位)或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前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在一级及以上(被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其中作为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至少1篇)。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我院研究生教育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二. 申请人的其他科研成果按如下方法折算: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折算为1篇SCI、EI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折算为1篇一级期刊论文。
(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和教材)每满10万字可折算1篇一级期刊论文。
(三)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学术论文每篇折算2篇SCI、EI学术论文。
三.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选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校学位办一般于夏季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书面鉴定意见(《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培养费(人民币共36000)。申请人在学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的,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四.课程学习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该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五.答辩和学位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批准后,须在六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其发表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药学学科各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其论文写作、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审核程序与药学学科各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具体要求如下:
1.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2.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3.发表(含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SCI收录论文,符合以下任意一条:
a.至少2篇SCI收录论文(累计影响因子≥2.0,其中英文1篇),每项授权发明专利可计1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计1.0);
b.1篇影响因子≥3.0 SCI收录论文;
c. 1篇署名前2位影响因子≥5.0  SCI收录论文。
六.本补充说明从2008年批准进入课程研修的学员开始执行,由浙江大学药学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药学院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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