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学科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大发研[2002]76号文件精神,结合药学学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相关学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二)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
(三)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药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提出课程学习申请,申请时须提供:(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本人在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课程学习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相关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四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在达到上述第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药学院研究生教育科提交《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学院研究生管理科审查通过后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外国语水平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硕士课程成绩单。
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计划的申请人,若申请硕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硕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英文摘要。
第十条 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符合与药学学科全日制硕士生相同的要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过程。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在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所需的业绩、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相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署名顺序要求为前一、二名(列第二名的,第一名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
第十一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须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学科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1个月以前,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至少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有关学科学位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半个月前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2天在院(系)范围内张贴公告。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对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科学位委员会审议。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认定,经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同意,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
(三)申请人近年来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
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2篇以上(含2篇),和在浙大人事处公布的国内一级期刊名录(2008年版)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并且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4位)或获得过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第1-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排名第1-2位),并且作为第一、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M、收录1篇以上(含1篇),和在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学术论文。
(二)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第十七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可以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两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导师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六)经专家组签署意见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面试考核表》。面试考核由校学位办组织。
第十八条 校学位办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果同意申请,还应将同意申请日期及要求一并通知。校学位办一般于每学期末受理申请事宜。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到校计财部交纳培养费。已办妥手续,学院、学校已作好培养计划的申请人,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博士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凡已办妥有关手续的申请人,应及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与要求和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申请获得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通过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课程考试完成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必须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或同他人合作完成,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专利,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
博士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并有中英文摘要。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与药学学科全日制博士生相同的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要求与我院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盖章后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阅须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45天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2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1个月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前3天在学校范围内张贴公告。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记录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有关学科学位委员会。学科学位委员会对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已通过答辩的申请人答辩材料报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批、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经三个月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曾有研究生学历,因学籍处理或自动退学等原因未获得学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在中断学业后已实际工作3年以上,其学位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如在研究生阶段曾完成论文并以该论文提出学位申请,在评阅时应注意该论文必须经过充实内容,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所学硕士课程成绩时效最长为四年,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必须在提出学位申请后一年内完成。
申请人在职申请博士学位获批准后,须在五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院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药学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药学学科学位委员会
二00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