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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2014首批)的通知

浙江大学 /2014-06-17

 为推进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战略性合作,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利用国际科技与教育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特设立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在完成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类别选派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该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请见《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实施办法》(浙大研院【2014】7号)

 

二、经费来源与资助办法

1、项目资助包括: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其中奖学金生活费由专项资金资助,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核发。往返国际旅费由导师或所在学科承担,须经相关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2、资助人数:不超过100人。

3、资助期限:6个月。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一)

四、选拔办法及时间安排

1、紧密配合学校十二五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选拔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派往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个人申请、学院(系)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2、各学院(系)应按照三个一流的选派原则,结合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推选工作。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心理素质及外语水平等的全面考核与把关。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建议学院不予推荐。

3、即日起至2014619,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登录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在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下填写,申请类别请选择校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网上提交打印后,与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学院(系)初审。

42014626日前,各学院(系)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将推荐名单(排序)并与申请材料一起报研究生院。

5、研究生院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名单。  

五、派出及管理

1、开始派出时间另行通知,被录取人员应在本年度内派出。

2、被录取人员出国前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签署学校、录取人员本人、担保人三方《资助留学协议书》。为保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担保人指定为派出人员的国内指导教师。

3、不接受因各种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派出、改派、提前回校等申请。

4、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研究生出国手续。

注:获得此项目资助后,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的联合培养项目和学校项目的资助。

咨询电话:87951124

研究生培养处

2014610

 

 

附件:

一、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材料清单及要求

二、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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