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为切实做好2014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取原则
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保证录取公平、公正。
二、录取规则
1.各学院按考生综合成绩高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复试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当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按初试成绩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
2.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基本分数线;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3)外国语听说能力测试不合格;
(4)体检不合格。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3.各学院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研究生学院招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