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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 /2014-03-15

 

 

浙商大研〔2010〕108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

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工商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部、纪检办、各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院或中心(以下简称招研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部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编制我校年度分学科(领域)的招生计划;

(三)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各招研学院的职责:

(一)执行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决定;

(二)组织生源、发展培养基地;

(三)编制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复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和社会需求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确定程序为:各招研学院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表》并上交研招办;研招办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后,学校将结合生源情况、师资力量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各专业的招生名额。

 

第四章  报 名

第九条 报名条件以及相关事项

(一)报名条件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 

(二)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报名方式;

(三)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四)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持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照相,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用;

(五)研招办组织各招研学院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条  初试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按照国务院学位办下发文件执行,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省考试院统一组织阅卷,非统考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第十一条 各招研学院应成立各科目考试命题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命题工作。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任务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组成,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一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要根据教育部或本校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内容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存争议和有政治性错误的内容。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防止差错。试卷一律采用A、B卷,命题的同时确定A、B卷的标准答案。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和与试题内容有关的草稿资料(含电子文本资料),以防泄题。试题审定后,由命题人密封并签字后送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工作人员验收后统一保管。初试试卷印制时,应有研究生部工作人员以及学校纪检办工作人员在场,并在印制完成后封存试卷、签字,并签署保密协议。初试时,监考人员应查验试卷的密封情况。

第十三条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命题(审题)人员均不得举办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研招办及各招研学院一律不得举办考研辅导班。

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省学位办统一组织。我校自行命题科目的试卷有我校自行评阅。具体要求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复试

(一)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方式的确定。各招研学院先初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方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专业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各学院应提前告知考生或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二)复试主要考核考生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专业领域知识掌握情况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学院以专业领域为单位成立复试考核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得低于3人,可聘请校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参加复试工作;

(三)复试内容必须有详尽记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当场为每个考生给出成绩和评语。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六条 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各招研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考生入学初试成绩、业务素质、以及推荐部门意见,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建议,报研招办复核,最后由校专业学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七条  录取名单确定后,研招办根据学校确定的录取方案进行具体的录取工作,先在网上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报送录取名单、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原单位的证明向各培养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十九条 凡参加招收研究生工作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与考生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冲突,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主题词:研究生 招生 规定 通知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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