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宁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宁大政〔2019〕12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性、公平性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坚决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确保考生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选拔原则。严格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精心开展咨询指导,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及时为考生解疑释惑。
(四)现场组织笔试,远程组织复试。
二、初试
(一)初试时间定于4月17日,考生须于4月16日中午12点前在指定报到点报到。
(二)初试采用现场笔试方式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
(三)初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三、复试
(一)复试基本原则
1.复试是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
2.根据生源情况和当年招生计划,按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差额比例,比例一般控制在1:1.2至1:1.5之间。各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按初试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复试名单。
3.因招生计划、生源等实际情况,如一级学科博士点所涉二级学位点(或方向)之间考生确需调剂的,需同时满足以下原则:
(1)不影响考生利益;
(2)调剂范围为相同一级学科的不同二级点(或方向);
(3)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或方向)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二)复试资格审查
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附评议书)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学院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资格审查内容:
1.核查考生的《宁波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表》,并转学院思政面试小组,作为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必要依据之一。
2.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应届硕士毕业生交验由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经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
4.在职报考的考生(定向生)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并同意脱产学习的证明材料。
5.复试时考生须与学校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诚信复试。若发现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违反远程复试相关纪律要求,将取消该考生的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所有专业均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由各学院组织。
2.复试包括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与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
3.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一般不少于5分钟。如果同一专业复试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分组名单抽签决定。
4.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本专业2门硕士主干学位课程。加试在面试中进行,单独计分。
5.思想政治面试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6.复试成绩和综合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百分制)=专业与综合面试成绩(百分制)*60%+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百分制)*40%
(2)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百分制)= 初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50% + 复试成绩(百分制)×50%
7.复试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考生须在复试成绩公示后一周内将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须有体检结论)邮寄至招生学院。
四、录取工作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于某一专业录取的最后一名如果出现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思想政治理论(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
3.博士按就业方式可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4.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5.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6.根据《宁波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助管理方法(试行)》(宁大政[2019]20号)文件规定:为合理配置优质资源,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人;生源较好或有重大科研需求的学位点可增至2-3人。如报考导师当年招生计划受限,在充分征求拟录取考生意见的前提下,可在一级学位点下设二级点(方向)间进行导师调整。
7.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五、信息公开公示
1.公布招生计划。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应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2.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在复试前,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3.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要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公示复试结果。各学院须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5.公开录取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 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7.学院对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公开。
六、咨询及申诉渠道
咨询电话:0574-87609136
申诉电话:0574-87600226
申诉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 号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七、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当地疾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如当地疾控或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执行。
宁波大学研究生院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