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宁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暂行规定》(宁大政〔2011〕126号)和《宁波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08〕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校办、纪委、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冯志敏
成员:汪浩瀚、乐传永、刘自力、王幼芳、夏良明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查办公室和招生工作办公室。
(1)招生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环节和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主任:刘自力
副主任:张静文
成员:纪委办工作人员1-2名
(2)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组织和协调工作。
主任:汪浩瀚
副主任:单佳平
成员:研究生院研招办工作人员1-2名。
3.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总支书记或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学院纪检委员或监察员等为组员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复试方案、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问题,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各学位点(或研究方向)成立以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不少于5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参加思政面试);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复试、录取工作。
二、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根据生源和招生计划,实行差额复试,一般按1:1.2的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和复试人数,并按初试总分从高到底确定具体复试名单。
2.加强考生复试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须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证复印件、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附评议书)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学院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3.复试包括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
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复试老师当场给出成绩。复试现场记录不得更改并需妥善保存;复试成绩必须量化,原则上实行百分制。各项复试成绩评定、综合成绩的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
4.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上应统一。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复试的时间与地点
(1)复试时间:复试体检时间2015年5月13-14日,地点是宁波市第五医院体检中心(门诊大楼六楼)。具体复试时间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公布告知考生。
(2)复试地点:由各相关学院自行安排,并提前公布告知考生。
2.各学院要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内容的考核(特别是外语考核),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3.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对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察、加权计分后得出综合成绩。
4.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刻成光盘后,送交招生工作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至新生入学后),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在体检、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面试等环节结束后,相关学院应把体检结果、测试记录、测试成绩、考生报考材料(含调剂生)等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5.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复试、录取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能自始至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小组一般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同时要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6.复试、录取工作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复试、录取人员。
三、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得出综合成绩。在外语和专业课成绩达到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3.严把资格审查关。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4.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和复试小组组长审核。
5.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将《拟录取考生名单》(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的书面报表和电子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
6.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四、信息公开
(一)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一经公布,不可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二)复试录取办法公开。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复试考生名单公开。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复试结束后,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
(四)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六)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五、其他
1.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 加强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学校由研究生院研招办老师负责招生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的引导和监测,各学院也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3.通知中未尽事宜和要求,请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请各招生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落实全面加强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严明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附件1. 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研究生院
2015.5.5
附件1. 博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成绩类别 |
满分 |
加权系数 |
备注 |
|
1 |
初试单科成绩 |
100 |
0.6 |
将满分300换算成100 |
2 |
专业与综合面试 |
100 |
0.4 |
不含加试成绩; 根据专业需要,各专业自主决定面试内容和形式。对于综合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3 |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
100 |
||
4 |
加试单科成绩(共3门) |
100 |
/ |
同等学力考生,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一般不予录取 |
5 |
体检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6 |
思想政治考核(函调和面试) |
合格 |
/ |
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注:1.复试成绩的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专业和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成绩
2.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 = (初试成绩/3)×60% + (复试成绩/2)×40%
3.综合成绩计算至小数点后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