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热植园发人字〔2015〕145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处(室、部)、科研与支撑单元: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修改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2015年12月20日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及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导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三条 导师应做到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担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四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与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五条 导师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导师应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园研究生部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最终处理结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牵头组成的5位专家小组仲裁决定。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国科大或本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岗位条件
第八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我园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根据本条例规定经我园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九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二)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不应超过12人;
(四)国科大其它条件。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在岗研究员(1991年 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科学发展的需要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 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在我园博士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范围内;
(二)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合格;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
(三)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的较充足科研经费;
(四)身体健康,在科研一线工作,上岗年龄距单位规定的实际退休年龄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是在岗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硕士学位),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二)有适合硕士生开展论文研究的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三)身体健康,在科研一线工作,上岗年龄距单位规定的实际退休年龄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硕士学位导师的遴选参照学术型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侧重在技术支撑和工程系列。为进一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园林园艺、环境教育人才,组建环境教育、园林园艺等研究方向专业学位导师队伍:
(一)取得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较高实用价值或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具有指导研究生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至少2项以上的园林工程项目或科普项目;
(二)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园林或科普工作,有适合硕士生开展论文研究的课题,并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证。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增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只是具备申请招收研究生资格,不视为在岗,有在读研究生时才是在岗导师。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已有导师资格、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www.ucas.ac.cn)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XX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2)。
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研究生培养业绩、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导师一般在单位规定的实际退休年龄前3年不再招收新生。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第五章 岗位评议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年终工作总结并结合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检查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评议。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将根据导师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和表彰,并作为岗位绩效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九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可由本单位给予警告、扣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上岗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四)由于导师原因,两年内指导的在学研究生中出现1人退学或转导师的,向导师提出警告;
(五)由于导师原因,两年内指导的研究生中有2人提出退学或转导师的,或有1人结业的,将在当年实际招收研究生人数的基础上扣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硕士导师扣减硕士计划1人,博士导师扣减硕士、博士计划各1人;
(六)由于导师原因,两年内指导的研究生中有3人及以上研究生提出退学或转导师的,或连续2人结业的,自下一年度停止招生。两年后需重新提出新任导师申请;
(七)由于导师原因,发现学术舞弊与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九)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我园规定上限的;
(十)其它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导师奖励
第二十条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研究生署名第一)或获得下列奖励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奖励导师人民币2万元;
(二)研究生获得中国科学院院长优秀奖、云南省优秀学位论文奖,奖励导师人民币1万元;
(三)在植物园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带来重要经济价值,或发表重要论文、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等,经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参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同一奖项不能获多次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发布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办法,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2: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_______年度招收研究生申请表
主题词:教育 教师 条例 细则 通知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