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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是23考研的法学专业的出生在新疆和田的少

本站小编 新疆大学/2022-11-09

提问问题: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学院: 法学院

提问人: ch***8c

时间: 2022-09-22 12:51

提问内容: 老师您好!我是23考研的法学专业的出生在新疆和田的少数民族,是维吾尔族,请问我在报考的时候不选“定向”能不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还是想要“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必须选“定向”才能可以享受?

回复内容: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为: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此类考生,网上确认、复试时需提交户籍、就业等相关材料以备招生单位审核是否具备享受资格,录取考生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报考(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且毕业后须按定向就业协议进行就业相关手续办理。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符合本简章第七(四)条要求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报考类别应填报为定向就业,并如实填写“定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和“定向就业单位”。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应届毕业生,无工作单位的,定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应填写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见http://gs.xju.edu.cn/info/1111/3811.htm)。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就业单位填“无”,毕业后在所填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择业;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往届毕业生,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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