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学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处、校纪检监察部门、各招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人组成。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研究生招生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2.组织和指导各招生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
3.协调解决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其他问题。
(二)各招生学院成立学院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有关工作。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3-5人,组长由本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应专业的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具体职责是:
1.执行学校统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制定本学院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组织好招生复试录取各环节工作;
2.组织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中的命题工作;
3.组织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工作;
4.组织对跨学科门类报考考生的加试(以下简称“跨学科加试”)考核工作;
5.组织审查考生报考资格(含思想政治审查)并建立考生复试档案,档案包括考生资格审查材料、复试记录表、科研情况表、成绩材料等,以备核查和存档;
6.对本学院复试和跨学科加试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三)各学院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考试复试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复试和跨学 科加试的实施工作。考试工作小组3-5人,小组组长由考生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分别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应专业导师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组成。考试工 作小组需另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复试秘书1名。复试时提倡现场录像录音。考试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规定和实施方案;
2.负责实施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及其成绩评定;
3.负责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记录审核和签字确认;
4.负责组织和实施跨学科加试考核工作;
5.负责跨学科加试考核的成绩评定;
6.对本小组复试和跨学科加试过程和结果负责。
二、入学考试方式和要求
我校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采用初试、复试一体方式组织考试。所有考生初试后,直接参加复试等考试。
(一)初试
初试为笔试,笔试科目包括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初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二)复试
复试包括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2项。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成绩满分为14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满分为10分,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50分。
1.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
科研基础测试采取现场问答方式进行考核,重在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对本学科系统理论知识及前沿动态研究掌握情况。成绩打分依据为考生回答问题是否准确、全面,知识掌握是否具有深度和广度,表达是否流畅。此项满分为80分。
科研潜质测试重在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是否具有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科研水平和研究潜 质、是否具有科研创新意识和能力。成绩评定依据为考生提供学术论文的质量、科研基础测试中考生所表现出的专业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考生提交的《西藏大学 2016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科研情况表》情况、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及论文质量等。此项满分为60分。
每位考生的科研基础与科研潜质测试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考生成绩应在现场以书面形式完成。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重在考查考生运用外语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主要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理解和判断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每生不少于5分钟,以题库现场抽题的方式进行问答,并在现场以书面形式给出成绩。此项满分10分。
(三)加试
跨学科门类报考考生应参加跨学科加试考核。同等学力考生参加两门加试科目,同时还须加试政治理论科目;两门加试考试时间各为3小时,政治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各科满分均为100分。跨学科加试考核形式和要求由招生学院确定,满分为100分。
三、录取规定
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规范、保证质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强化录取工作中导师的作用和责任。
(一)基本原则
1.考生总成绩按照初试成绩(满分300分)和复试成绩(满分150分)加总确定。
2.拟录取的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均须达到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基本分数要求。外语和专业基础课基本分数要求将根据每科有效考生考试的总分平均分确定,专业课基本分数要求为60分,复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为90分。复试成绩低于90分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跨学科门类报考考生加试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思想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我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2〕3号)的要求,不做另行规定。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不予录取。
6.拟报考定向的考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定向协议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依据
录取时,从达到初试基本分数要求且复试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三)其他要求与说明
1.资格审查结束后至复试前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相关报考材料送至各招生学院。各招生学院参加复试的博士生导师及考试工作小组人员应在复试前仔细查阅审核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对考生基本和科研情况等要全面了解,复试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考核。
2.凡有亲属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不能参加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3.如在复试和录取工作中出现导师及考试工作小组滥用学术权力、学术腐败等行为,导致录取不公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责任。
4.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考生不能录取。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对报名资格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初试和加试考试命题、考务、阅卷等工作均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各招生学院需在 考试前按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报送学院考试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和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等。经研究生处统一公布后,招生学院必须按公 布的办法、时间和地点进行复试。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以上公布事项。
四、录取公示、监督和解释
(一)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成绩和录取结果均由研究生处统一对外公布。
(二)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研究生处负责对初试考试结果进行解释。各招生学院和导师负责对复试和录取结果进行解释。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