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和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结合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原则
博士生研究生招生,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坚持选拔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具有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的人才。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选拔质量。
2、招生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科研创新能力、专业素质、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全面评价原则。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笔试、综合面试、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考察、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
二、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组织管理
1、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2016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各项具体工作,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考生如提出质疑,应负责进行解释。
3、按专业成立复试(面试)工作小组。
4、复试(面试)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考生申请材料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价,负责制定复试(面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面试)内容及形式,并组织实施。
三、报名及现场确认
1、2016年我校招收博士生的方式,均为普通招考。报考条件和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报考我校博士生,分为网上报名、缴费和现场确认几个阶段。报名的具体网址、时间及流程具体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 2016年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通知》。
3、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及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网上报名信息无效。
4、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不得进行修改。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与所在单位因博士报考产生的问题和纠纷,由考生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此而造成考生不能考试、调档、录取等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6、对在报考时填写虚假信息及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生资格审核
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核,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海南师范大学 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等要求进行,涵盖报名至报到入学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问题,均将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
1、要对考生的身份、学籍、学历学位、《专家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查。对在职报考人员,还须核查是否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全日制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函。
2、入学报到时,对应届硕士毕业生是否获得硕士学位等入学资格进行核查。
3、考生的报名信息、学业及科研业绩材料弄虚作假者,将被视为诚信及学术道德考核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五、初试
(一)初试科目
初试全部为笔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试)、外国语及两门业务课,具体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参看《海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初试命题
1、专业课考试,重点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英语考试,重点考察考生的阅读理解、英汉互译、写作方面的能力,考试时间为 3小时,满分为 100 分。
2、命题工作具体要求,参看文件《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暂行规定》《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三)试卷评阅
1、全校集中在指定场所评卷,评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出入。
2、密封评阅,评阅前,要对答题卷进行密封,评卷结束前不得拆开。
3、阅卷工作具体要求参看《海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评卷工作暂行规定》。
六、复试
复试在笔试结束后,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复试的主要形式为综合面试,也可根据需要,增设专业外语笔试和实践考核环节。
(一)复试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心理健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心理健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学术道德)品质、诚信状况、心理健康状况、遵纪守法表现等方面,特别要将考生的学术道德和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首先,要审查考生所在单位填写的《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政治审查表》内容,再次,在复试阶段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和 心理健康状况。此外,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和学术道德方面的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学术道德及心理健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3、学术水平及综合素质考查
主要以综合面试形式进行,各学科应提前制定符合专业特点的面试办法及评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评分表格。重点考察内容包括:
①专业知识的掌握的广度和深度;
②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
③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思维能力;
④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人文素养、举止、表达、礼仪等综合素质;
⑤其它。
4、外语应用能力考核
主要考察考生外语听说写方面的能力,具体参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英语应用能力测试实施办法》执行;
5、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1)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应对考生的申请材料(学历学位证书、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往届生含评议书)、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等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为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突出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的要求,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可针对考生的科研业绩,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考生该部分评价得分,以科研业绩附加分的形式计入入学总成绩。
(3)若要对考生的科研业绩进行量化评分,须先在《学院2016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制定相应的“科研业绩量化评价方法和标准”,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4)考生的科研业绩量化评价得分,以科研业绩附加分的形式,直接计入入学总成绩中,科研业绩附加分满分为10分。若在科研业绩量化评价时,是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在入学中成绩合成时须先进行相应的换算。
6、实验(实践)能力考核
实践性强的学科,可以增加实验(实践)能力考核的内容,设置该环节时,需在《学院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详细列出实验操作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在复试成绩中的占比等内容。
(二)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复试成绩由综合面试成绩、外语应用能力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等几部分,按比例合成。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考核需求,在《学院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中,拟定各部分占比,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
(三) 复试(面试)工作要求
1、提前拟定并告知考生面试形式、程序和要求,面试时间地点等;
2、准备好面试名单及面试次序;
3、准备好面试评分表(参看硕士面试评分表) ;
5、应为考生设立考前等候区,面试考生进入等候区应将手机关闭,保持安静;面试考生根据面试序号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依次到面试室面试,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面试现场。
6、考生凭本人证件参加面试;
7、将考生诚信作为专项考核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
七、录取
1、初试、复试合格考生,按照入学考试总成绩的高低,根据各研究方向招生计划,来确定拟录取名单。
注意:由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特殊性,招生计划是分配到各招生研究方向,即考生按所报考研究方向排名录取;
2、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50%+科研业绩附加分(满分10分)
3、对拟录取名单,要进行公示。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审批。
4、以下几种情况者,不予录取:
①外语成绩不合格(低于划定的合格线)者;
②专业课笔试、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者;
③体检不合格者;
④思想政治素质、品德和学术道德等有严重问题、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⑤考生在报名、初试、复试中弄虚作假者,作弊,包括体检作弊、考试作弊,取消录取资格者。
八、复试的监督和申诉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规范、保密、公平、公正负责,各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对面试结果及科研创新能力评价结果负责。
2、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工作办法、复试拟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3、实行复议制度。当参加复试的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时,在复试结果公布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投诉、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
4、只接受实名署名情况反映材料,匿名或假名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申诉部门研究生学院,电话:0898-65805539
通讯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57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