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及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对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和录取工作作如下规定 。
一、复试
( 一)复试对象的确定
1 、复试对象是参加当年初试的考生。
2 、复试对象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复试基本要求。
3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全校整体考试结果,按复试与录取人数1.2:1的比例,提出当年校复试分数线的指导性意见。
4 、生源不足专业的校内破格和调剂复试依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并由学校严格控制。
( 二) 复试的内容和要求
复试包括政审、体检和专业复试三部分。
政审包含面试和调阅人事档案两部分。
体检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专业复试包含笔试和口试,由各院(系、所)在统一的时间内组织。调剂生的专业复试由调入专业组织。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专业复试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基本内容包括:
l 、考生的政治素质;
2 、考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学科的了解程度;
3 、考生外语听说能力;
4 、考生的自学能力、治学态度、人文素质;
5、对专业学位考生还应着重考查其工作业绩。 ( 三)复试工作的要求
1 、复试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
2 、各院(系、所)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与实际考试情况确定各专业复试标准,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3 、政审和体检不合格者应直接淘汰。
4 、专业复试部分为100分,评分办法根据当年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意见确定。
( 四)复试工作的组织
1 、各院(系、所)应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院(系、所)复试和录取工作,并对结果负责。
2 、复试工作的具体分工为政审工作由院(系、所)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体检工作由校保健科负责;专业复试工作由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负责。
3 、各院(系、所)应按专业或研究方向建立由政审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的 四人以上(含四人)复试小组,并指定一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人选由各院(系、所)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复试小组的职责是:
(1) 确定专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
(2) 评定专业复试成绩,做出评语;
(3) 做好记录,记录须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二、录取
1 、各院(系、所)应根据各专业的复试情况,确定专业复试的分数线,专业复试成绩原则上要求60分以上。
2 、对符合初试和复试要求的考生,进行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计划内类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依据当年考试的具体情况确定。
3 、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陕西省招生办和教育部备案。
三、保留入学资格
当年录取学生,如用人单位同意,均可在5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所)和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1-2年,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
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考生占当年学校招生名额,名单需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并报教育部批准。 保留期满当年,学生应在3月份填写“入学申请表”。经用人单位考核鉴定,校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参加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复试通过,于9月份与当年新生一同入学。
四、纪律
l 、凡有直系亲属进入本年度复试对象的人员,应回避复试和录取工作。
2 、专业复试题目在复试开始前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3 、专业复试过程必须如实记录,复试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复试结束后,不得对复试记录再做涂改。
4 、复试和录取结果未经核准前,严禁对外公开。
5 、参与政审、体检和复试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保密,不徇私舞弊。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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